蘇財規〔2018〕5號
各市縣財政局、供銷合作總社:
為貫徹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規范江蘇省新農村現代流通及供銷合作發展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我們修訂了《江蘇省新農村現代流通及供銷合作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新農村現代流通及供銷合作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
2018年6月6日
附件
江蘇省新農村現代流通及供銷合作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規范江蘇省新農村現代流通及供銷合作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蘇發〔2018〕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扶持新農村現代流通及供銷合作發展的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供銷合作總社共同管理。
第三條 引導資金堅持以為農服務為根本宗旨,緊緊圍繞鄉村振興戰略,以支持社有企業轉型升級和基層服務網絡改造為重點,加大對供銷合作社實體經濟的投入力度,增強社有企業發展活力和為農服務能力,加快構建新供銷服務“三農”的綜合平臺。
第二章 支持范圍、條件與方式
第四條 引導資金支持納入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行動計劃、新供銷服務“三農”綜合平臺實施方案以及社有龍頭企業轉型發展等相關供銷合作改革發展項目。重點支持:
(一)鄉鎮基層社和農村綜合服務社提檔升級,打造綜合性農民合作社,開展以土地托管為重點的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培育專業化、市場化綜合性農業服務組織;
(二)打造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綜合體,支持“網上供銷合作社”建設,健全農村電子商務經營服務體系,培育和做強電商龍頭企業,支持農產品智慧市場建設,培育區域農產品品牌;
(三)改造提升日用品配送中心和連鎖經營網點,支持城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改造提升,加快分揀中心和集散市場的升級改造,支持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支持社有龍頭企業轉型發展。
第五條 納入引導資金支持范圍的項目應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一)鄉鎮基層社。必須承認市縣供銷合作社章程、服從市、縣級供銷合作社管理并列入網上統計直報;達到省供銷合作社鄉鎮基層社恢復重建、改造升級標準或被省供銷合作社列為綜合性合作社試點單位。
(二)農村綜合服務社。必須達到省供銷合作總社農村綜合服務社建設標準;承擔省供銷合作總社下達的農村綜合服務社建設目標任務;實施主體為縣(市、區)供銷合作總社、基層供銷合作社或村委會。
(三)產業發展類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是江蘇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和單位,優先支持供銷合作社控股或參股企業和單位;應具有較為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產權清晰;應依法正常經營,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和示范帶動作用;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無不良記錄。具體申報條件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在申報指南中進一步明確。
第六條 引導資金采取以獎代補、貸款貼息、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項目實施。
(一)以獎代補。對鄉鎮基層社、農村綜合服務社開展扶貧、農業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項目建設,獎補資金給予定額補助;對產業發展類項目,獎補資金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二)貸款貼息。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行貸款、規定的貼息率、貸款期限和實際支付的利息數計算,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三)股權投資。按照市場化的原則對所投資企業進行估值,確定投資價格和股份比例,由各級供銷合作總社或社有企業對其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七條 引導資金分配采用省級統籌與切塊地方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 每年年初,省財政廳會同省供銷合作總社根據年度預算和工作重點,確定引導資金省級統籌和切塊地方的支持規模。
第九條 省級統籌資金按項目法分配,用于產業類投資項目;切塊地方資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市縣供銷合作社經必要程序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條 引導資金切塊地方部分分配因素包括:各地供銷合作社主要經濟發展指標、當年支持重點和工作任務、以前年度資金安排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等。
第十一條 省級統籌項目申報與審核。
(一)每年年初,省供銷合作總社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省級統籌項目申報指南;
(二)省供銷合作總社制定項目評審方案,商省財政廳同意后實施;
(三)省供銷合作總社對通過評審的項目提出年度項目安排的初步建議,會商省財政廳確定;
(四)根據會商結果,省供銷合作總社對通過審核的項目上網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供銷合作總社下達引導資金。
第十二條 引導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或者調整預算。在執行期限內,項目實施單位提出項目建設內容重大變更申請的,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的,涉及的財政補助資金一律收回財政。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一)變更投資對象;
(二)項目投資規模變動幅度超過20%。
第四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按要切實加強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資金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引導資金支持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地、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對引導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違法違規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相關人員,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江蘇省新農村現代流通及供銷合作發展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