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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交通優質工程掛牌創建與評審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7-09 15:00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交規〔2018〕3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港口局,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設中心,廳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增強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節約、環保意識,全面提升交通建設工程的標準化、綠色化、信息化水平,推進交通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和“品質工程”創建,打造“江蘇交通優質工程”品牌,結合本省實際,我廳修訂的《江蘇交通優質工程掛牌創建與評審辦法》,經2018年5月11日第8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蘇交通優質工程掛牌創建與評審辦法》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18年5月30日

 

附件


江蘇交通優質工程掛牌創建與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增強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節約、環保意識,全面提升交通建設工程的標準化、綠色化、信息化水平,推進交通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和“品質工程”創建,打造“江蘇交通優質工程”品牌,根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獲得“江蘇交通優質工程”(以下簡稱“優質工程”)稱號的項目,其工程質量應當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優質工程”掛牌創建與評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質量監督的工程。

第四條 “優質工程”掛牌創建與評審遵循自愿申報、擇優入圍、科學公正的原則,按照掛牌創建、過程控制、核查評審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主管“優質工程”掛牌創建與評審工作,其掛牌創建、過程控制、核查評審的具體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熟悉交通運輸建設工程項目組織管理要求,并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六條 “優質工程”掛牌創建和核查評審工作采用部門審核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的辦法。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掛牌創建與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評審專家庫。

 

第二章 掛牌創建

 

第七條 申報“優質工程”掛牌創建的公路水運工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本省范圍內單獨立項的公路水運工程;

2.工程設計、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合理、先進,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3.工程建設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法律法規要求;

4.工程參建各方已制定明確的創優目標和創建實施方案;

5.有詳細的科技創新措施,符合安全、節約、綠色、環保的要求。

第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規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優質工程”掛牌創建:

(一)公路工程

1.新建或者改擴建的高速公路;

2.新建或者改擴建10公里以上的一級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級公路;

3.新建或者改擴建30公里以上的二級以下公路;

4.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養護大修工程;

5.單孔跨徑10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徑總長500米以上的獨立橋梁工程;

6.單孔跨徑40米以上或者多孔跨徑總長100米以上,特殊結構且技術創新型橋梁工程;

7.總長度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8.建安工程費5000萬元以上或者里程20公里以上的農村公路。

(二)水運工程

1.沿江沿海10000噸級以上或者內河500噸級以上的港口碼頭工程;

2.沿海10000噸級以上且連續整治里程3公里以上、內河五級以上且連續整治里程10公里以上的航道工程;

3.沿海疏浚土方工程量500萬立方米以上、內河疏浚土方工程量200萬立方米以上的疏浚工程;

4.新建或者改擴建的船閘工程;

5.新建10000噸級以上的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

6.海港防波堤工程;

7.建安工程費5000萬元以上的中型水運工程。

(三)其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規模較小的公路水運工程。

第九條 “優質工程”掛牌創建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申報。經建設單位批準,可以由施工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申報。建設單位可以確定主體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作為“優質工程”掛牌創建的參建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申報單位”)申報“優質工程”掛牌創建的,應當在每年4月底或者10月底前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江蘇交通優質工程掛牌創建申報表》(見附件一);

2.江蘇交通優質工程創建實施方案;

3.主要參建單位中標通知書或者施工合同復印件;

4.質量監督通知書復印件;

5.主要參建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一條 “優質工程”掛牌創建申報材料,經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定。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申報“優質工程”掛牌創建項目(以下簡稱“掛牌創建項目”)的建設程序、管理機構、管理措施、創建方案等進行檢查。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創造條件配套開發網上申報系統,方便申報單位網上申報。

第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通過審查的“優質工程”掛牌創建項目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文公布。

 

第三章 過程控制

 

第十三條 掛牌創建項目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優質工程”掛牌創建實施方案,加強工程建設各環節管理和控制,并在項目醒目位置公示創優目標和掛牌創建項目編號。

第十四條 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進度定期對掛牌創建項目的建設質量、掛牌創建實施計劃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掛牌創建項目的工程管理及現場情況進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記錄。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制定“優質工程”掛牌創建實施方案,強化“優質工程”掛牌創建過程中措施落實和工程質量控制工作,抓好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做好工程設計、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規定,加強勘察設計工作,組織好現場施工、監理工作,創先爭優,積極主動做好掛牌創建項目的過程控制。

 

第四章 核查評審

 

第十八條 掛牌創建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其申報單位應當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優質工程”核查評審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優質工程”核查評審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核查評審項目”)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發文公布的掛牌創建項目;

2.工程通過竣工驗收;

3.工程設計、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合理、先進,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4.工程建設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法律法規要求;

5.工程技術檔案資料(含過程影像資料)完整;

6.符合安全、節約、綠色、環保的要求。

第二十條 核查評審項目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江蘇交通優質工程評審表》(見附件二);

2.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質量鑒定報告復印件;

3.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包括工程質量監理評定資料;

4.工程簡介、工程概貌照片(10張以上,附文字說明)、工程建設管理錄像(10分鐘以內,附解說詞);

5.工程項目執行報告(包括質量、安全情況,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環境保護,科研成果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底前,受理并審核核查評審項目的相關材料,組織現場核查,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分標準(見附件三)進行評分。

第二十二條 核查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1.貫徹先進的設計理念,在耐久性、生態環保、結構和功能等方面創新情況,提高工程設計質量情況;

2.“優質工程”創建實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3.落實工程建設現代管理理念,在施工標準化、信息化、智能化、綠色化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質量檢查情況的通報及相應的整改情況;

5.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過程的督查情況;

6.工程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證明材料;

7.安全、節能環保等方面情況;

8.工程外觀質量情況,必要時對一些實體關鍵指標進行復測;

9.工程檔案資料整理驗收情況;

10.工程管養單位使用情況,實現建養數據共享、運營和養護管理現代化等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和核查評審情況對核查評審項目實行綜合評分,總分100分,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分占50%,核查評審評分占50%。綜合得分超過90分的工程項目方可進行綜合審定。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通過“優質工程”綜合審定的項目名單,在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文表彰,授予“優質工程”稱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掛牌創建項目、核查評審項目在工程建設期間出現以下問題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掛牌創建資格,已獲得“優質工程”稱號的,可以取消其稱號,并由有關部門對其信用情況進行記錄:

1.發生嚴重質量事故,造成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或者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2.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3.本項目發生廉政問題,受到紀檢部門通報處理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以及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的;

4.發生由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5.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6.申報資料或者其他核查資料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獲得“優質工程”稱號的項目申報單位、相關參建單位和個人授予榮譽證書。

獲得“優質工程”稱號的項目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可以優先推薦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優先參加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100人才工程”評選。

第二十七條 獲得“優質工程”稱號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方可推薦參加部、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的評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鐵路、民航、運輸場站等其他交通建設工程“優質工程”的掛牌創建與評審,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一:江蘇交通優質工程掛牌創建申報表(略)

附件二:江蘇交通優質工程評審表(略)

附件三:江蘇交通優質工程核查評審評分表


江蘇交通優質工程核查評審評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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