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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7-09 15:16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價規〔2018〕6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省各有關燃氣經營企業:

為規范我省管道燃氣配送環節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管道燃氣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等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加強配氣延伸服務收費監管。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對配氣延伸服務收費進行清理規范,凡沒有提供實質性服務的,以及成本已納入配氣價格的項目,燃氣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費。居民燃氣工程建設安裝費涵蓋范圍,嚴格限于建筑區劃紅線內產權屬于用戶的資產,不得向紅線外延伸。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燃氣工程建設安裝費用納入房價,不得另外向燃氣用戶收取。

二、及時開展成本監審和核定配氣價格。各地要抓緊開展成本監審,核定獨立的配氣價格,切實把過高的配氣價格降下來,減輕用戶用氣負擔。各地原則上應于2018年9月底前核定本地配氣價格。

三、加快非居民用氣市場化改革進程。終端用戶銷售價格由購氣價格和配氣價格組成。多氣源供氣時,購氣價格按不同氣源購進價格加權平均確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適時放開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同時應建立相應監管規則并報省局備案。

 

附件:江蘇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江蘇省物價局

                      2018年5月29日

 

附件

 

江蘇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鎮管道燃氣配送環節定價行為,提高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進城鎮管道燃氣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行為(不包括轉供及代輸氣)。

第三條 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以下簡稱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配氣管網向終端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及儲氣調壓等設施,具備燃氣經營能力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配氣管網,是指將門站(接收站)、CNG及LNG儲備站的燃氣輸送到儲氣點、調壓站和用戶的管道及配套設施系統。

第四條 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江蘇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同一城鎮配氣價格原則上應當統一,遠離主城區、配氣管網獨立的,可單獨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

 

第二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五條 燃氣企業原則上應當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燃氣安裝、配送及銷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配氣業務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配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

第六條 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通過核定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即準許總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費。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合理分攤配氣成本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居民和非居民配氣價格。

第七條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由有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其中,運行維護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

準許成本的歸集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凡與配氣業務無關的成本均應予以剔除。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含轉供及代輸)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氣量、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建筑區劃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成本可計入準許成本。

鼓勵各地建立激勵機制,科學確定供銷差率、員工服務居民客戶數等標桿成本,低于標桿成本的,可由燃氣企業與用戶利益共享,激勵燃氣企業提高經營效率,降本增效。

供銷差率(含損耗)按照不高于5%確定,三年內降低至不高于4%。

第八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即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其中,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有效資產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含本辦法出臺前已入賬的資產、支付對價收購國有資產、國有資產作價入股資產中包含的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二)準許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第九條 稅費依據國家現行稅法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配氣價格按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計算確定,即配氣價格=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年度配送氣量。

配送氣量按照燃氣企業年度銷售氣量(不包括轉供、代輸氣量),并參照歷史變化及預測氣量增減情況等因素確定。配送氣量較大幅度低于設計能力的,按不低于設計能力的40%計算確定。

第十一條 對新建城鎮燃氣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試行配氣價格。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7%,經營期不低于30年。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配氣價格。

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參數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符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配氣價格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管網投資、調壓儲配站供氣設施投資、配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第十三條 配氣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配氣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燃氣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設置一定過渡期,逐步調整到位,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校核周期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三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十四條 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有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依職權實施,燃氣企業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新成立燃氣企業正式運營前,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建議。

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沒有正式營業或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除外。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制定和調整居民配氣價格應當依法履行聽證程序。

第十六條 燃氣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于每年6月底前如實提供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并對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無正當理由拒絕、遲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公開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視情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并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次價格校核時進行追溯。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燃氣企業應當通過企業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公布配氣業務收入、成本、具體執行價格等相關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燃氣企業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間,若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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