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8〕5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加快推進價格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價格信用獎懲機制,加大對價格嚴重失信行為主體的懲戒力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蘇省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2018年5月25日
江蘇省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價格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價格信用獎懲機制,加大對價格嚴重失信行為主體的懲戒力度,依據《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價格信用等級管理及失信懲戒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 價格嚴重失信依據《江蘇省價格信用等級管理及失信懲戒辦法》《江蘇省價格失信行為等級認定實施細則》《江蘇省價格失信行為等級認定程序規定(試行)》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認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價格嚴重失信行為進行的記錄。
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有效期為3年。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對列入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據相關規定加以懲戒,推送至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向社會公開發布的過程。
第七條 對有價格嚴重失信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性約束和懲戒:
(一)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
(二)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三)撤銷相關榮譽稱號,撤銷或者降低相關評估等級,不得參與評優、評先;
(四)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優惠政策或者財政資金補貼;
(五)提請有關部門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關于聯合懲戒的要求,積極落實相關聯合懲戒備忘錄,在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明確對列入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懲戒措施和實施方式,建立發起、響應、反饋的聯動機制,推動其他部門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向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開放黑名單數據庫信息。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機構對列入黑名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和懲戒。
第十條 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內容包括:
(一)相關主體基本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等;
(二)列入名單的事由。認定價格嚴重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關主體受到聯合懲戒、信用修復、退出名單的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誰認定、誰報送”原則,將依法認定并已向社會公示或已確定要向社會公示的價格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按相關規定報送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供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共享使用。
第十二條 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由認定部門按照依法公開、從嚴把關、保護權益的原則,通過價格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眾發布。
黑名單信息的發布,應當客觀、公正、準確,保證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黑名單信息的發布時限與黑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三章 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向認定部門提交異議申請。
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異議信息經核實確實有誤的,認定部門應及時修正和發布修正信息,同時告知相關部門;異議信息核實無誤的,維持原結果。
第十四條 價格嚴重失信黑名單發布1年以上,黑名單主體認為其通過履行相關義務價格違法行為已整改到位、失信行為已得到糾正,可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經認定部門審查,確已整改糾正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決定允許信用修復,書面告知申請人,并按原渠道報送和發布。
第十五條 被公示的嚴重失信黑名單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公示名單中予以刪除:
(一)有效期屆滿的;
(二)在黑名單有效期屆滿前,認定部門允許信用修復的;
(三)經異議處理,黑名單主體認定有誤的;
(四)其他允許退出黑名單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