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規〔2018〕4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探索運用信用手段加強相對封閉區域價格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蘇省相對封閉區域價格信用等級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物價局
2018年5月25日
江蘇省相對封閉區域價格信用等級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運用信用手段加強相對封閉區域價格管理,依據《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規范》《江蘇省價格信用等級管理及失信懲戒辦法》《江蘇省價格失信行為等級認定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相對封閉區域,是指機場、學校、旅游景區、車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港口碼頭等由于特殊地理位置、安全或管理需要等因素形成的相對獨立封閉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相對封閉區域的價格信用等級評價。
第四條 價格信用等級評價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對封閉區域價格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五條 相對封閉區域價格信用等級評價實行分級制度。分為誠信、守信、失信三個等級。
誠信等級,是指區域內價格行為規范,符合價格誠信區域創建標準,并獲得價格誠信區域表彰的。
守信等級,是指區域內管理者和經營者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或區域內少數經營者有不規范價格行為但能及時改正,且未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失信等級,是指區域內價格管理機制不健全,評價周期內區域管理者有價格違法行為受到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或區域內10%以上經營者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為,或有因損害消費者權益被其他部門處以較重以上行政處罰記錄的,或發生影響惡劣價格事件的。
第六條 相對封閉區域價格信用等級實行分級評價管理。
機場、高校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屬地縣級價格主管部門開展評價工作,評價結果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公布。
其他學校、旅游景區及其附屬餐飲、購物、停車等區域是否構成相對封閉區域,由屬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競爭充分程度等要素確定。
第七條 機場、高校和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評價周期定為一年。評價結果反映相對封閉區域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價格信用狀況。
構成相對封閉區域的其他學校、旅游景區等的評價周期由屬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相對封閉區域價格信用等級評價采用綜合評價和直接判定方式。
綜合評價按照《江蘇省價格信用等級管理及失信懲戒辦法》《江蘇省價格誠信區域考核認定標準(試行)》《江蘇省價格誠信單位考核認定標準(試行)》等規定進行。
區域內發生影響惡劣的價格事件,直接判定為失信等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一般于每年3月前公布相對封閉區域上一評價周期的價格信用評價結果。
第三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相對封閉區域價格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對評價結果為誠信和守信的相對封閉區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勵:
(一)優化行政監管安排。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連續兩次獲得誠信信用等級的,可以減少或免除日常監督檢查。
(二)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提供公共服務、實施財政性項目資金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實施誠信聯合激勵。向社會和行業主管部門積極宣傳、多渠道推介誠信等級相對封閉區域,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對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第十二條 對評價結果為失信的相對封閉區域,可采取以下約束懲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約談。價格主管部門將失信信息書面通知相關封閉區域,提醒其管理者和經營者規范和糾正相關行為,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宣傳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敦促其在今后的經營服務中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二)實施聯合懲戒。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發布消費預警,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通過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三)加強行政性約束懲戒。列入重點監控檢查對象,提請有關部門減少優惠政策和財政資金扶持力度,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懲戒措施。
第四章 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十三條 相對封閉區域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認定其信用等級的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異議信息經核實確實有誤的,認定部門應及時修正和發布修正信息,同時告知相關部門;異議信息核實無誤的,維持原結果。
第十四條 相對封閉區域對其失信等級評價結果可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由相對封閉區域管理者向認定其失信等級的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有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該區域已整改到位的,應予以信用修復,并將信用修復信息推送至同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