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8〕4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全省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工作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6日
全省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
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我省沿海地區化工產業布局優化、結構升級和污染防治,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整治標準和沿海化工園區企業整治標準,部署開展沿海化工園區整治。現就組織實施全省沿海化工園區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全面樹立創新綠色安全發展導向,全面落實化工產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產能,全面整治化工園區和企業的環境污染等突出問題,著力調存量、控增量、減總量,調結構、優布局、促規范,抓創新、提門檻、強監管,實現沿海化工園區、化工企業規范有序、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二、整治范圍
沿海地區南通、連云港、鹽城三市轄區內所有化工園區及園區內所有化工生產企業。
三、整治內容
(一)化工園區。按照《關于促進化工園區規范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原〔2015〕433號),落實全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的要求,提出化工園區的環保、安全等整治標準,逐個園區排查在規劃布局、項目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企業。按照《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全省化工行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2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6號)有關規定,對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現狀進行逐個排查,重點從產業準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技術質量以及土地使用、項目審批備案、施工許可程序和工商登記等方面查清現有化工生產企業的現狀和問題,分別按照關停、轉移、升級、重組對每個企業提出處置意見和實施方案,明確推進時間表。
四、整治步驟
(一)部署和排查階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由南通、連云港、鹽城市政府進行部署,組織轄區內所有化工園區及園區內化工生產企業,按照省制定的整治標準,逐條對照,排查各化工園區及內化工生產企業存在問題,列出問題清單報省審核。
(二)制定整治方案階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由南通、連云港、鹽城市政府組織轄區內各化工園區及園區內化工生產企業,針對問題清單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標、整治任務和進度計劃。化工園區的整治方案報省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聯合評審。園區內化工生產企業整治方案由各設區市進行審定。
(三)實施全面整治階段(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通過評審的整治方案,由各化工園區及園區內化工生產企業組織實施全面整治,南通、連云港、鹽城市政府負責督促推進整治工作,確保整治目標、任務按進度計劃完成。
(四)驗收總結階段(2019年9月)。各化工園區及園區內化工生產企業完成整治目標、任務后,組織進行驗收總結。化工園區由所在設區市政府初步驗收后報省組織驗收。園區內化工生產企業由各設區市政府組織驗收后報省備案。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屬地責任。南通、鹽城、連云港市及所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牽頭組織多部門參加的沿海化工園區整治專項工作組,明確工作機制和責任分工,強力推動整治工作開展。對達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園區要堅決落實退出機制,對達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企業堅決予以關停取締。
(二)加強分工協作。省級層面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發改、財政、國土、環保、住建、安監、消防等部門成立省沿海化工園區整治專項工作組,負責明確相關標準和工作要求,指導各地開展整治工作,組織評審各地整治方案,組織對各化工園區整治結果進行驗收,對通過整治驗收的園區內化工生產企業進行抽查。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和省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沿海化工園區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從2018年7月起每季度向省政府報送實施進展情況。省沿海化工園區整治專項工作組要加強督查調研、工作指導和考核考評,及時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四)出臺保障舉措。把沿海化工園區整治納入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獎補政策范圍,推進化工園區內企業退出產能;省有關產業類專項資金對化工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對符合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政策的企業應補盡補;對因化工園區整治而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市縣,省財政將通過現有財政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各市、縣也要研究出臺相應配套保障措施。
附件:1.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標準
2.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企業整治標準
附件1
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整治標準
為推進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整治,提升化工園區規范發展水平,現制定化工園區整治標準如下:
一、化工園區須經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確認同意設立。
二、化工園區不得建設在生態紅線區域、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內。
三、化工園區應當符合國家、區域和省市產業布局規劃要求,在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四、化工園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按規定審批或備案。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五、化工園區內項目的審核備案需符合產業政策、行業規范(準入)條件要求以及環保、安全政策要求。
六、化工園區應當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對入園項目的土地利用率、工藝先進性、安全風險、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資源利用、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評估。
七、化工園區單位土地投資強度應當滿足國家以及地方相應的工業用地投資強度標準要求。
八、化工園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項目立項、環評、土地使用、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安全許可、消防審核驗收等行政審批手續。
九、化工園區對未按約定時序開發建設的項目用地,應當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為企業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應當按規定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征繳土地閑置費或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十、化工園區應當定期開展區域安全風險評價,評估報告應符合《化工集中區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編制要求》。
十一、化工園區應當建立集日常管理、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聯動等功能為一體的應急指揮和信息平臺。對重點企業、重點部位的安全運行情況實時監控,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及時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十二、化工園區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級園區安全監管執法人員不少于9人,省級園區安全監管執法人員不少于5人,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和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歷的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數量不低于50%。
十三、化工園區應當設立專門消防站。消防員數量以及消防車、個人防護裝備、應急處置器材等裝備的配備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十四、化工園區應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當地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園區內企業制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要與園區應急預案相協調,綜合考慮周邊企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實現企業之間應急響應聯動互動。
十五、化工園區石油化工碼頭和港口危化品儲罐視頻監控覆蓋率達100%。危化品碼頭完成防污染應急器材設備配備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全面實施船岸界面管理。
十六、化工園區應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生產廢水須經專管輸送至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并設置在線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和自動閥門,接管率100%。污水處理廠,關鍵設備(風機、水泵等)設置工況監控,總排口須安裝在線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和自動閥門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為COD、氨氮、總氮、總磷)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
十七、化工園區要嚴格執行廢氣排放標準(主要污染物為非甲烷總烴)。化工園區邊界參照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廠界無組織排放標準,園區邊界臭氣濃度最高限值為20(無量綱)。
十八、化工園區應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焚燒設施須按照《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技術規范》(HJ/T176-2005)建設,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危險廢物填埋場須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建設,執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滲濾液排放須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2002),排出氣體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無組織排放的規定。
十九、化工園區應嚴格落實環境防護距離要求。邊界與居住區之間設置不少于500米寬的隔離帶,以滿足環境防護距離要求。建成范圍和隔離帶內不得有學校、醫院、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目標。
二十、化工園區應在園區內、園區邊界、重點企業廠界、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處,全面建成園區大氣預防預警監控點,實現非甲烷總烴、特征污染物及其他無機有毒有害氣體在線監控。在周邊敏感水體、污水廠總排口下游安裝具有地表水常規指標、特征污染物監測指標的自動監控設施。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安裝視頻監控、在線工況監控、污染物在線監測以及在線質控設施。園區應建立統一的“一園一檔環境信息管理平臺”,涵蓋園區基本情況、企業基礎檔案、特征污染物名錄庫、環保專項業務管理、環境監控預警、LDAR管理系統、園區污染溯源分析、園區風險與應急指揮以及園區環境視頻監控等。
二十一、化工園區應當建立信息化公共服務平臺。逐步建立網上交易、倉儲、物流、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制定規劃和實施計劃,積極推動能源管理體系和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設。
二十二、化工園區應推進智慧園區建設。要制定規劃計劃,全面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建立安全、環保、應急救援和公共服務一體化信息管理平臺。
二十三、化工園區應建設和完善區內公共道路、市政雨污水、市政消火栓,區內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配套工程,規范設置地下、地上管線標識。
二十四、化工園區應當根據《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對用電負荷進行分級,供電企業應按照規范要求滿足不同等級負荷的供電要求。
二十五、化工園區應全面建成集中供熱設施。優化集中供熱,每個園區只保留1個熱源。集中供熱中心的數量、規模、選址,應以滿足所有熱用戶需求為前提,供熱率達100%。30公里范圍內有大型燃煤電廠的園區,鼓勵以大型燃煤電廠作為熱源。集中供熱設施應執行超低排放要求、對不符合環保、能耗的煤電機組,明確淘汰期限。
二十六、化工園區應當設置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洗車場,運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實時監控。停車場建設標準執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停車場地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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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企業整治標準
沿海化工園區(集中區)內所有化工生產企業按關停、保留兩大類分類整治。
一、關停企業的標準
1.對照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規定,對具有“關停一批”的6種情況的化工企業堅決依法依規予以關停,明確關停時間表,關停完成后進行驗收。
2.按照《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屬于《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中的淘汰類、禁止類的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堅決關停;按照《江蘇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江蘇省化工企業提升安全生產能力的實施標準》有關規定,對安全、環保不達標且風險突出、無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業堅決關停。
二、保留企業的整治標準
不屬于第一條關停范圍的化工企業予以保留,并按照全省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有關規定進行整治。
1.對照化工企業“四個一批”中列入“升級一批”的6種情形和“重組一批”的6種情形,對保留企業分類整治,明確時間表,整治完成后組織驗收。
2.整治驗收要嚴格執行《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產業政策方面,嚴格執行《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安全、環保方面,要符合《江蘇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江蘇省化工企業提升安全生產能力的實施標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