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8〕8號
各市、縣財政局、建設局、房管局:
為加強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區)建設引導資金管理,更好地發揮推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作用,按照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蘇時提出的“更舒適的居住條件”總體要求,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1〕126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3〕108號)等文件精神,參照《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2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們修訂了《江蘇省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區)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區)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江蘇省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區)
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區)建設引導資金(以下簡稱“省級引導資金”)管理,更好地發揮其推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宜居住區)建設的引導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引導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引導各市、縣(含縣級市、省政府單獨下發任務的區,下同)、省級有關單位實施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棚戶區改造以及省級宜居住區建設的專項資金。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是指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自行承租住房、不享受實物配租而發放的租賃補貼。
第三條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棚戶區改造以及宜居住區項目,應納入省政府分解下達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省級宜居示范居住區建設目標任務。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住建部門、房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省級引導資金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并下達專項資金,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項目的組織管理,結合省政府下達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標任務,負責實施相應計劃和材料的申報、審核與確定。與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專項資金。對項目安排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
省以下財政、住建、房管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職責,由各地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省級財政部門和住建部門的分工,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監管責任。
第五條 省級引導資金的分配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對省政府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標任務的市、縣、省級有關單位進行考核獎勵,實行以獎代補。獎勵資金分配向蘇北及其他經濟困難地區適當傾斜。獎勵事項及分配方式如下: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獎勵。
獎勵總金額根據年度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戶數、省級引導資金總額、上年度租賃補助水平等綜合確定。其分配計算公式為:
分配給某市縣的獎勵金額=經核定的該市縣年度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戶數×戶均資金數。
經核定年度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戶數,是指當年計劃發放補貼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發放的戶數,或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發放戶數。
上年度完成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戶數,以財政部駐江蘇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結果為準。當年計劃發放數以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確定。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獎勵。獎勵總金額根據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省級引導資金總額、上年度補助水平等綜合確定。獎勵資金按照各市、縣經核定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安排,其分配計算公式為:
分配給某市縣的獎勵金額=〔(經核定的該市縣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系數)÷∑(經核定的各市縣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系數)〕×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獎勵資金總金額。
經核定的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是指當年計劃開工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開工套數,或減去上年度未完成計劃的開工套數。
上年度完成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開工套數以財政部駐江蘇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結果為準。當年計劃開工套數以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確定。
實行實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開工套數統計口徑,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統計口徑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保函〔2015〕1153號)執行;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棚改開工套數統計口徑,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明確棚改貨幣化安置統計口徑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建保〔2016〕262號)執行。
(三)林區、墾區、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配套獎勵。根據國家下達我省的林區、墾區、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當年新開工任務,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項目實施單位予以適當的配套獎勵。
(四)棚戶區改造配套激勵。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進行配套激勵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61號)要求,每年從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引導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獎勵省政府辦公廳表彰的在棚戶區改造中真抓實干成效明顯的市縣。
第七條 市縣財政困難系數為:蘇北地區1.2,蘇中地區(含省級有關單位)1,蘇南地區(含南京市)0.8。
第八條 省級引導資金中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資金專項用于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在市場租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城市棚戶區改造獎勵資金、配套激勵資金,專項用于政府組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拆遷)、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商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林區、墾區、國有工礦棚戶區省級配套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
第九條 實施省級宜居住區建設資金獎補。獎補資金專項支持2000年前建成的且不低于3萬平米的老舊小區建設省級宜居示范居住區項目。項目應納入地方當年既有住區改造任務計劃,當年新開工項目,并于當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竣工驗收。
根據各地上報情況以及上年度相關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完成情況,結合專家評選意見,確定支持項目。每個項目支持的資金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0%,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具體項目資金支持金額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其分配計算公式為:
項目獎補資金金額=〔(項目投資額/所有項目投資總額)×20%+(項目改造工程量/所有項目改造工程總量)×10%+(項目惠及戶數/所有項目惠及總戶數)×10%+(改造項目內容所占權重/所有項目改造內容所得權重總和〕×60%〕×省財政資金支持總額。
市(縣)獎補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市縣每個項目獎補資金金額)
第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于每年6月底前將省級引導資金分配下達給各市、縣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級引導資金后,應當于30日內,會同同級住房保障、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宜居示范居住區改造主管部門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二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省級引導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三條 各市、縣住房保障、城市棚戶區以及宜居示范居住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省級引導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省級引導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年底省級引導資金結轉較多的地區,省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省級引導資金數額。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部門對省級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省級引導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省級引導資金的,由省財政廳收回已安排的省級引導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市、縣省級引導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江蘇省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5〕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