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8〕7號
各民辦普通高校: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規范省級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聯合制訂了《江蘇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
2018年6月12日
附件
江蘇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的改革發展獎勵及補助。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遵循“突出公益、公平公正、規范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省教育廳共同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二)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和省級預算執行;
(三)參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級教育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二)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發布申報公告,制定項目評審方案、評審標準和工作規范;
(三)組織項目申報、專家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及經費安排建議;
(四)督促并指導民辦高校做好項目執行監管,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獎勵規范辦學的民辦高校。對辦學條件較好,產權明晰,辦學行為規范,辦學聲譽較好,堅持非營利性辦學的民辦高校給予獎勵;
(二)支持民辦高校改善辦學條件、提升辦學質量;
(三)建設民辦高校公共服務平臺;
(四)其他需要政府特殊扶持的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采取項目競爭方式,分配方案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后確定。
堅持審核依據、審核程序、審核標準公開、公平、公正,對每一所學校申報材料進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八條 專項資金具體申報條件、標準、申報程序等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年度申報指南。
第九條 專項資金統一納入民辦高校財政補助資金專用監管賬戶管理,只能用于與獎補項目相關的支出,實行專項核算和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作為舉辦者的投入,不得用于發放學校教職工日常工資、津貼或其他人員福利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和投資等,不得用于與獎勵、補助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條 民辦高校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內控制度及監督機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機制,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民辦高校在申請專項資金時,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申請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專項資金。在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民辦高校有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或有其它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由省教育廳責令限期整改,視情節輕重,予以緩撥、停撥專項資金,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