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發〔2018〕8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正)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進一步規范我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工作,現將《江蘇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江蘇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興辦畜禽養殖場(小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備案工作。
第四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核發放。
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及《江蘇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所列畜禽遺傳資源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經所在地縣(市、區)、設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其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第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生產經營者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發生改變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生產經營范圍、場(廠)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
第六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具備的條件: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達到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小區)名稱、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等,向所在地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主要畜禽的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其他畜禽的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七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按照下列程序備案:
(一)畜禽養殖場(小區)興辦者向所在地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二)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畜禽養殖場(小區)予以備案,并編發畜禽養殖代碼。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書面告知理由。
畜禽養殖代碼編碼規則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三)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每半年匯總報省、設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名稱、地址、畜禽品種發生改變以及養殖規模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畜禽養殖場(小區)已經關閉的,應當及時注銷備案。
第九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不得收取費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開展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所需要的經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蘇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蘇政辦發〔2009〕1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