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規〔2018〕10號
各市、縣財政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5﹞70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省級補助資金管理,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等,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法律援助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蘇省法律援助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司法廳
2018年7月2日
附件
江蘇省法律援助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辦發﹝2015﹞70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省級補助資金管理,充分發揮法律援助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司法行政機關財務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省級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省補資金”),是指為推動和促進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協調發展,由省財政安排的補助縣(市、區)(以下簡稱縣)法律援助工作的資金。
法律援助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市、縣級財政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地方財力和辦案量合理安排經費。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可廣泛開辟政府財政撥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經費籌措渠道,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決法律援助辦案所需經費。
第三條 省補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第四條 省補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會組織人員的辦案補貼,包括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文印費和其他調查取證費等;
(二)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費用;
(三)法律援助機構處理法律援助事項開支的其他費用,包括接待處理法律援助咨詢、申請和法律援助檔案文書管理費用等;
(四)其他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省補資金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第五條 省補資金的分配
省補資金采用因素法進行分配,由省財政廳根據省司法廳等部門的統計資料,選取財政保障能力、法律援助辦案量、本級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人口、績效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礎上,結合各因素對經費需求的影響程度和財政管理要求,確定各因素權重,計算省補資金數額。計算省補資金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情況變化進行適當調整。
省補資金主要投向經濟欠發達地區,鼓勵辦案數量多和本級經費安排多的地區。
第六條 省補資金的使用管理
(一)省補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司法廳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
(二)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省補資金、本級財政安排的法律援助資金和其他渠道籌集的社會資金結合起來,統籌安排使用。用于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經費不得低于法律援助經費的80%。
(三)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統一審批、統一指派、統一歸檔,未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批的案件,不得列入省補資金補助范圍。
(四)辦案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江蘇省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歸檔管理辦法》的要求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及案件卷宗,填寫辦案補貼申請表。辦案補貼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發放給承辦單位或承辦人。
(五)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臺賬,記錄省補資金的支出明細。支付辦案補貼的,應當標明承擔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立案和結案的時間、受援人、承辦人、補貼金額等內容;支付其他項目的,應當標明項目名稱、實施時間、承辦人和報銷金額等內容。
第七條 省補資金的績效評價
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各地要建立法律援助資金績效考核制度,對使用法律援助資金的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級部門通報考核情況,及時提出問題和改進意見。
第八條 省補資金的監督檢查
(一)各地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補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保障法律援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每年3月底前,接受補助地區的司法行政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將上年度省補資金的使用情況向省司法廳、省財政廳作出書面報告。省財政廳、省司法廳將以此作為考核省補資金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和安排下一年度省補資金的參考依據。
(三)省財政廳、省司法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省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省補資金到位不及時、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擠占挪用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地區,將削減或暫停以后年度的省補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處分。對于違反《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從事有償服務的法律援助機構將取消享受省補資金補助資格。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8日印發的《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行﹝2007﹞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