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工商規〔2018〕2號
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網絡交易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全省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絡交易
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絡交易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全省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以下簡稱網絡商品抽檢)工作,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及《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工商消字〔2015〕189號)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全省網絡商品抽檢工作由省工商局統一組織,委托設區市或相關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實施。必要時,省工商局可直接實施網絡商品抽檢工作。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的網絡商品抽檢對象為江蘇省內依法進行工商登記的網絡商品經營者,以及尚未進行工商登記,通過省內網絡交易平臺經營的網絡商品經營者。
第四條 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商品抽檢工作時,應遵守本規范。
第二章 抽檢工作流程
第一節 抽檢準備
第五條 省工商局統籌確定全省網絡商品抽檢工作計劃。充分利用消費者投訴舉報以及日常監管執法中發現的情況,結合我省網絡交易實際,科學確定抽檢范圍和重點商品品種,有針對性地開展網絡商品抽檢。
第六條 省工商局在通過政府采購確定的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檢驗任務的檢測機構范圍內,根據網絡商品抽檢任務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具備相應檢驗能力的承檢機構。省工商局與承檢機構就網絡商品抽檢的工作要求及雙方權利義務等達成一致后,簽訂委托合同。
第七條 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省工商局下達的抽檢工作計劃,制定抽檢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工商局備案。抽檢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商品品種、承檢機構、被抽樣的網絡交易平臺、樣品數量、抽檢程序、檢驗標準、檢驗項目、判定原則、檢驗結果通知、復檢安排、費用預算以及買樣人、用戶名、收貨地址等信息。
第二節 買 樣
第八條 網絡商品抽檢應當由買樣人按照抽檢實施方案要求,通過網絡交易的方式購買樣品和備份樣品。買樣人可以是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或者消費者等。
第九條 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及商品信息、網絡交易過程要采用網絡截屏、電子視頻錄像等取證手段,予以全程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網絡商品經營者信息、商品信息、付款成功信息、訂單詳情、客服交流內容等。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應對存證載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
第三節 收 樣
第十條 買樣人收到樣品時應通過拍照、視頻錄像等方式,詳細記錄樣品包裹全貌和快遞單據內容。對包裹發生破損的,應記錄破損情況;如包裹破損已造成樣品損壞并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應及時聯系經營者予以退換。對聯系過程要進行記錄保存,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
第四節 拆 樣
第十一條 收到樣品后,買樣人、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應共同到場進行拆樣,拆樣查驗后,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
第十二條 拆樣應在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地點進行,根據抽檢工作需要,可設立專用拆樣室。拆樣地點原則上應架設必要的攝像器材,并對拆樣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 拆樣時,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應對商品拆包查驗、封樣等過程全程錄像并保存。保存內容包括未拆包原貌、樣品外貌、吊牌標簽等信息,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
第十四條 拆樣時,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應對樣品信息進行采集,填寫《網絡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單》,并由買樣人、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承檢機構人員共同簽名確認。
第十五條 拆包查驗及封樣完成后,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寄送《網絡商品質量抽查檢驗通知書》和《網絡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單》;網絡商品經營者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的,同時通知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寄送《網絡商品質量抽查檢驗通知書》。
第五節 檢 驗
第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出具檢驗報告,并提供抽樣數據、檢驗數據、存證數據和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寄送《網絡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通知書》和商品質量檢驗(測)報告。檢驗不合格的,還應當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寄送《網絡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通知書》和商品質量檢驗(測)報告;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抽樣的,同時通知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寄送《網絡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通知書》。
第十八條 因經營者地址不詳等原因無法通知的,由省工商局通過官方網站公告通知。
第六節 復 檢
第十九條 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或自官方網站公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省工商局或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時間、申請主體、申請檢驗項目等進行初步審核,符合要求的,及時將相關材料上報省工商局。逾期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辦理復檢手續的,視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第二十條 復檢申請材料包括書面申請、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受委托人相關信息(身份證明、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必要材料,材料均需加蓋有效印章。復檢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交書面申請、身份證復印件等必要材料,材料均需本人簽名。
第二十一條 省工商局收到復檢申請后,應當及時確定具備法定資質的復檢機構,并書面通知復檢申請人和復檢機構。復檢申請人和復檢機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按照要求分別辦理復檢手續。復檢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抽檢程序規定對原樣品或者備份樣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 復檢機構應當及時將復檢結果報送省工商局和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復檢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復檢結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省工商局承擔。復檢結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三章 抽檢結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網絡商品抽檢最終結論確定后7個工作日內,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經審核確認的抽檢結果報送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統一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二十五條 網絡商品抽檢最終結論確定后,對網絡商品經營者注冊地不屬于本轄區的,具體實施網絡商品抽檢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不合格商品的檢驗報告、相關材料及存證數據等移送網絡商品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對經網絡商品抽檢并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責令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網絡商品經營者無法聯系的,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交易的,可根據商品不合格的情況,要求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不合格商品信息及被抽檢網絡商品經營者的虛擬店鋪實施商品信息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非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交易的,如需采取措施制止網絡銷售不合格商品違法行為的,可依照有關規定,提請網站許可或者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網站的接入服務。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開展網絡商品抽檢、抽檢結果等信息及時通知網絡商品經營者,對被抽檢的不合格商品及其經營者采取相關措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網絡商品抽檢的樣品處理參考《江蘇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樣品處置規范(試行)》(蘇工商消〔2018〕50號)。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由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