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8〕5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意見》(國辦發〔2017〕44號)精神,深化醫療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調動社會辦醫積極性,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為“健康江蘇”建設提供有力支撐,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省委十三屆三次全會關于“六個高質量”發展的部署要求,按照“以人為本、統籌推進,需求引領、供給升級,放寬準入、優化服務,嚴格監管、有序發展”的原則,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核心,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領域堅持政府主導并適當引入競爭機制,在非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領域市場要更有活力,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優化服務供給、強化監督管理,推動我省社會辦醫高質量發展,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需求。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我省社會辦醫的市場環境、政策體系、服務監管進一步完善,技術水平、服務能力、品牌形象進一步提高,專業人才、健康保險、醫藥技術等支撐進一步夯實,形成一批有較強競爭力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打造一批有較強影響力的健康產業集聚平臺,力爭社會辦醫規模水平和發展質量走在全國前列,人民群眾對社會辦醫的獲得感和滿意度明顯提升,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拓寬社會辦醫發展領域
(三)鼓勵發展基層醫療服務。將各類主體舉辦的診所、門診部、一級醫療機構、康復醫療中心、護理中心等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簽約服務,在轉診、收付費、考核激勵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推進社會力量舉辦或運營高水平全科診所,支持全科醫生個體或合伙在城鄉開辦全科診所,符合規定的納入基本醫保定點范圍。具備條件的全科診所可認定為全科醫生基層實踐基地,承擔全科醫生培養任務。鼓勵全科診所與醫院、商業保險機構開展深度合作,打造醫療聯合體。(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大力發展專業化醫療服務。積極引導社會力量深入專科醫療領域,擴大服務有效供給,培育專業化優勢。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婦產、兒科、精神、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亟需加強的專科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病理診斷、醫學影像、消毒供應、血液凈化等專業機構,引導向連鎖化、集團化發展。探索以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方式,建立區域性醫學影像、醫學檢驗中心,面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實現結果互認和資源共享。(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五)全面發展中醫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優先舉辦中醫類專科醫院,發展中醫特色的康復醫院、護理院。在中醫藥資源和區位等基礎條件較好的地方,相對集中設置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鼓勵有實力的社會辦中醫診所、門診部等機構做優做強,實現跨省市連鎖經營、規模發展。支持社會力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規范要求開展中藥飲片代煎代配服務。(責任單位:省中醫藥局、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六)有序發展前沿醫療服務。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瞄準前沿醫學技術,建設優勢醫療團隊,提供以先進醫療技術為特色的醫療服務。適應生命科學縱深發展、生物新技術廣泛應用和融合創新趨勢,穩妥有序推動精準醫療、個性化醫療等服務發展。推進經依法依規批準的新型個體化生物治療產品標準化規范化應用。持續推動成熟可靠、經依法依規批準的前沿醫療技術和產品進入臨床應用的轉化機制建設。(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七)積極發展個性化醫療保健。推動社會辦醫療機構依托移動互聯網等方式進行流程優化,不斷適應新形勢下各類社會群體的就醫新需求,逐步建立方便快捷的就醫流程,營造高效舒適溫馨的就醫環境,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遠程會診、專人導醫陪護、家庭病房等個性化服務。支持助產機構對孕產婦嬰童護理機構加強技術扶持,確保質量安全。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探索診療、護理、康復、心理關懷等連續整合的服務,進一步提升就醫體驗,多方位滿足群眾身心健康需要。(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
(八)深入推進醫養結合。支持社會力量針對老年人健康需求,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開辦醫養結合機構。醫療機構內設護理床位、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按規定享受養老機構相關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其他政策扶持;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屬于社會辦醫范疇的,按規定享受政策扶持,對符合條件的醫療護理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護理站,支持專業照護機構、護理院及其他醫療機構參與護理站建設運營。加快發展健康養老聯合體,整合養老、醫療、康復和護理資源,為老年人提供一體化健康服務。鼓勵各類主體舉辦的基層醫療機構提供家庭病床服務,合理確定家庭病床收費標準,符合規定的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并做好與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效銜接。(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九)大力發展健康旅游。以個性化診斷、高端醫療、中醫藥服務、康復療養、休閑養生為核心,豐富健康旅游產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費市場。依托省內各地自然、人文、生態、區位等特色資源和重要旅游目的地,以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康復護理機構和休閑療養機構等為載體,重點開發中醫保健、康復療養、醫養結合等系列產品,打造健康旅游產業鏈。推進健康醫療旅游示范基地、中醫藥健康旅游示范區建設,打造健康旅游發展新模式。(責任單位:省旅游局、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中醫藥局)
(十)融合發展醫療體育。支持社會力量興辦以科學健身為核心的體醫結合健康管理機構,推廣建設康復醫院、運動康復機構、健康促進中心。引導社會資本開展運動康復領域重點和關鍵技術攻關,開發新型運動康復、運動健身指導技術、可穿戴式運動等裝備。鼓勵社會辦提供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運動康復機構配置體質測試器材,面向群眾開展體質測試服務、開具運動處方。對社區醫生開展運動康復、慢病防治知識和運動處方培訓。(責任單位:省體育局、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
(十一)創新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推動人工智能、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興信息技術與醫療服務深度融合,積極培育醫療服務新業態。允許依托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醫院,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搭建互聯網信息平臺,開展遠程醫療、健康咨詢、健康管理服務。鼓勵開展網上簽約服務,在線提供健康咨詢、預約轉診、慢性病隨訪、健康管理、延伸處方等服務。健全“互聯網+醫療健康”標準體系,制定項目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逐步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診療服務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信息系統與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化平臺實現規范化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加強行業監管,切實依法保障醫療健康數據安全和患者隱私。支持南京、常州市開展國家健康醫療大數據中心暨產業園建設試點。(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物價局、江蘇保監局)
(十二)建設健康產業集聚發展新平臺。堅持市場化運作和創新導向,積極培育健康服務產業集聚區、健康類的特色小鎮等產業發展載體。支持各地探索醫療與養老、旅游、健身休閑等業態融合發展和健康服務與醫藥研發制造、醫學教育相協同的集聚模式,并在土地規劃、市政配套、機構準入、人才引進、執業環境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規劃引領和指導,各地要加強規劃引導和科學論證,避免同質化競爭和重復建設,杜絕簡單園區建設或變相搞房地產開發。深化省級社會辦醫試點工作。加快推進泰州市長江經濟帶大健康產業集聚發展試點。(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體育局、省旅游局)
三、加大醫療市場開放力度
(十三)有序放寬市場準入。各地在制定或調整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時,要落實《江蘇省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2017-2020年)》等要求,按照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張床位的標準,為社會辦醫療機構預留規劃空間,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違反市場經濟下公平競爭原則的理由限制。對社會辦醫療機構配備大型醫用設備可合理放寬規劃預留空間,不得將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發布社會辦醫投資指引,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康復、護理、精神、婦產、兒童等緊缺型專科醫療機構及診所、門診部等,不受機構數量和規劃布局限制。社會力量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及養老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等實行備案制。及時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在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時,將審核重點放在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上,在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動態調整相關標準規范,探索制定適合省情的專科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中醫藥局)
(十四)簡化優化審批服務。制定我省社會辦醫跨部門全流程綜合審批方案,精簡整合審批環節,向社會公布后實施。依托江蘇政務服務網,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推行線上線下一站受理、窗口服務、并聯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根據衛生健康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規定,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申請執業登記前,舉辦人應當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方式、診療科目、人員配備、床位數量、設備設施等事項。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不再提供驗資證明,申請人應當對注冊資金的真實性負責。連鎖經營的服務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向服務企業所在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鼓勵健康服務企業品牌化連鎖化經營。加快規范統一營利性醫療機構名稱。各地各部門在制定社會辦醫政策措施過程中,要全面深入落實《江蘇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意見》,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全面清理并取消無法定依據的前置條件或證明材料,嚴禁違反法定程序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不得無故限制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經營性質、執業范圍和診療科目。(責任單位:省編辦、省政務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
(十五)促進投資與合作。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各地在建設醫聯體時,不得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排除在外。鼓勵有實力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領辦醫聯體。支持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在人才、管理、服務、技術、品牌等方面建立合作關系,促進社會辦醫療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允許公立醫院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主體責任、服務質量和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根據規劃和需求,與社會力量在院外合作舉辦新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加快發展專業性醫院管理集團,在明確責權關系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院管理。嚴格落實公立醫院舉辦特需醫療有關規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場提供。(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十六)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國外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在我省設立的診所,放寬外方投資股權比例不超過70%的限制。加快推進港澳臺地區在我省舉辦高水平獨資醫療機構。外商投資醫療機構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并納入社會辦醫統一監管體系,按規定享受扶持政策。落實我省《關于促進外資提質增效的若干意見》,對外商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醫療、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使用劃撥土地的,允許采用國有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加快發展健康服務貿易,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鼓勵有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和社會資本通過新設、收購、合作等方式,在境外開辦專科醫院、中醫醫院、連鎖診所等國際分支機構。推動我省中醫藥院校走出去,申辦中醫孔子學院或在已有孔子學院基礎上開設中醫學堂。(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中醫藥局)
四、優化社會辦醫發展環境
(十七)強化專業人才培養。調整優化醫學教育專業結構,加大緊缺醫學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建立財政投入保障機制,鼓勵省內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對緊缺醫學專業學生給予學費減免等政策。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在專科建設、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學術地位、職稱晉升、技能鑒定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社會辦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依法依規參加社會保險,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積金待遇。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等補充保險制度。(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
(十八)全面實施醫師區域注冊。按照《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要求,在全省范圍內實行所有類別的醫師主要執業地點區域注冊、多機構執業備案制,實現“一次注冊、區域有效”。醫師個人以合同(協議)為依據,確定1家主要執業機構進行注冊,可在多個機構備案執業。全面建立醫師電子注冊制度。推動省外醫師來我省開展執業注冊。研究制定適應醫師區域注冊和多機構執業備案的社會保障、人事管理、績效考核、醫療質量安全等政策措施。醫師可按規定申請設置醫療機構,鼓勵醫師利用業余時間、退休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或開設工作室。在社會辦醫療機構穩定執業的兼職醫務人員,合同(協議)期內可代表該機構參加各類學術活動,本人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在醫療資源薄弱區域和基層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經歷可視為醫師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前基層服務經歷。(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九)強化基本醫保支撐作用。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符合規定的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完善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條件及簽約流程、規則、結果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鼓勵醫保經辦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建立談判機制,按照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談判確定具體付費方式和標準。對納入協議管理范圍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支付政策,在程序、時限、標準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設置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不同的醫保準入時限,不得限制社會辦醫療機構單病種報銷數量和降低付費標準。醫療收費票據和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保基金支付憑證,各地不得因票據發票性質不同不予報銷。對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及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在社會辦醫療機構就醫的合規費用,同等享受民政、殘聯等部門相關補助。(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物價局、省殘聯)
(二十)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豐富健康保險產品,大力發展與基本醫保有序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建立信息對接機制,方便患者通過參加商業健康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之外的需求。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和醫療機構共同開發針對特需醫療、創新療法、先進檢查檢驗服務、利用高值醫療器械等保險產品。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的執業保險。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鼓勵商業保險機構以戰略合作、并購、新建醫療機構等方式整合醫療服務產業鏈,探索健康管理組織等新型健康服務形式。落實推廣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責任單位:江蘇保監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
(二十一)嚴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各地要按規定全面落實社會辦醫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按規定免征增值稅,進一步落實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企業所得稅支持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認定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科技廳)
(二十二)完善財政支持政策。省級財政統籌現有專項資金,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醫療設備購置等給予適當補助。對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各地要嚴格執行在醫學重點學科建設、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級晉升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的同等補助政策。對受政府委托承擔基本醫療、公共衛生服務和健康管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任務及其他指令性任務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各地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補償,并逐步擴大購買范圍。對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給予合理補助。(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
(二十三)拓寬投融資渠道。探索社會辦醫療機構以其收益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作為質押物開展融資活動。在充分保障患者權益、不影響醫療機構持續健康運行的前提下,探索擴大營利性醫療機構有償取得的財產抵押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積極為醫療領域創新型業態、小微企業提供服務,調動社會資本進入醫療、養老等領域的積極性。加快設立各類健康產業投資基金,通過參股、融資擔保、跟進投資等方式引導產業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
(二十四)加強用地保障。各地要統籌考慮醫療服務需求,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有序適度擴大醫療衛生用地供給。包括診所在內的各類醫療機構用地,均可按照醫療衛生用地辦理供地手續,醫療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應。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用地應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批準,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健康養老等新業態,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需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支持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降低社會辦醫用地成本。(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二十五)推進醫藥新技術新產品應用。出臺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政策意見,制定第二類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試行),加快臨床急需的創新藥物、醫療器械產品審評。對經確定為創新醫療器械的,按照創新醫療器械審批程序優先審查。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創新醫療器械產品應用示范工程和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試點范圍,積極推進臨床有優勢、急需以及列入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或國家、省重點研發計劃的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產品盡快上市,鼓勵社會辦醫機構優先使用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與醫藥企業合作建設創新藥品研發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示范應用基地、臨床新技術應用試驗中心的,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支持政策。支持重點醫藥產業基地建設,提升藥品醫療器械產業創新發展能力。(責任單位: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衛生計生委)
五、強化社會辦醫全行業監管
(二十六)完善制度標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同等評審標準。支持行業協會開展符合社會辦醫特點的服務能力和社會信用等級評價,探索將評價結果與基本醫保定點管理和政府資源配置等掛鉤,鼓勵商業保險應用評價結果。鼓勵行業協會制定醫療服務團體標準,推進醫療機構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推動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服務質量認證。發揮“江蘇12345在線”等平臺功能,推動各地各有關部門有效落實社會辦醫“放管服”改革舉措,促進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開展醫療活動。(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務辦、省質監局、江蘇保監局)
(二十七)加強綜合監管。建立綜合協調監管機制,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全行業醫療監督執法、醫療質量監管、藥械不良反應監測預警范圍,接入健康信息化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統一監管、實時預警。強化醫保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加快建立醫療服務社會監督員制度,有效發揮會計、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作用,提升外部監管綜合效能。加強各級衛生健康行政監督機構特別是基層監管能力建設,推動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融合提升綜合監督職能。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定期開展醫療機構校驗和監督檢查,定期公布區域內醫療機構服務情況及日常監督、處罰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制定《江蘇省醫療質量管理實施辦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醫療欺詐,嚴肅查處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設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雇傭醫托、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加強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產權歸屬、財務運營、資金結余使用等方面的監管,強化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盈利率的管控。(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
(二十八)提升誠信經營水平。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全過程自律,公開診療科目、服務內容、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對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醫療機構法人、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納入機構和相關人員的信用記錄,定期公開醫療機構類別、級別、床位數、診療科目、服務質量和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建立社會辦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并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通過“信用江蘇”等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相關醫療機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建立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對進入“黑名單”的機構和人員依法依規采取行業禁入、吊銷相關醫務人員執業證書等懲戒措施。依法加強醫療養生類節目監管。鼓勵各地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表彰獎勵對社會辦醫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物價局)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動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省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考核評估,定期研究會商,協調解決本意見實施中的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確保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取得實效。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