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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辦事開具戶籍等“身份證明”政策問答
發布日期:2018-09-14 19:54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群眾在日常生產生活中,經常需要開具各式各類的“證明”,這些證明該不該開,找誰去開,如何去開?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清理群眾和企業辦事的各類證明,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為使群眾深入了解我省開具戶籍等“身份證明”相關政策,讓群眾辦事更方便、辦事更順暢,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政務公開辦公室聯合省公安廳有關方面,為您做簡明指引。

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群眾辦事時哪些事項憑法定身份證件即可證明,不需要再另開證明?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等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不得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

二、除上述事項外,憑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群眾也不需要另開證明。這些事項有哪些?

群眾辦事時,對于需要提供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等5類事項證明,如果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不得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

三、群眾辦事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這些情形有哪些?

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由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核準人員身份后辦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核實相關信息后辦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2.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由被證明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閱戶籍檔案并出具。

3.親屬關系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由被證明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實后出具。

4.注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由被證明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5.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6.被拐兒童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由立案的公安派出所核實后出具。

7.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由接報案的公安派出所核實后出具。

8.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由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發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四、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辦理期限有多長?

群眾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的,應當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并提交與上述9類情形相關材料。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事項和原因說明。申請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復印件。出具臨時身份證明的,不需要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需要查詢違法犯罪信息的,由有關單位派員持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向被證明對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對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申請時根據登記掌握的信息,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據實出具證明。

五、對于不屬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群眾可持由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等作為憑證,證書缺失時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實。這些情形有哪些?具體如何辦理?

群眾辦事時,遇有需要證明的以下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六、群眾遇到出具證明方面的困難時怎么辦?

今年我省將再次摸查清理群眾和企業辦事的各類證明,確需保留的向社會公開。群眾辦事時,遇到有關部門單位要求開具不合理證明,應出不出證明或不履行核查職責的,可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對違反開具證明有關規定,不落實、不作為導致群眾辦事難的,上級主管部門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責任;也可向“江蘇12345在線”咨詢或反映,“江蘇12345在線”將督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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