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環規〔2019〕3號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廳各處室(局)、直屬單位:
《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9月30日
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第三方機構服務行為,促進第三方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環規財函〔2017〕172號)、《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發〔2018〕4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提供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檢測監測、鑒定評估、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和環境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環境污染治理、調查規(區)劃等服務,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生態環境專業服務機構。
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規、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需要取得許可才能從事第三方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資質,嚴格按照資格資質許可的范圍、等級、類型、內容開展服務。禁止不按許可規定提供服務。
禁止以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偽造、變造等非法形式轉移許可的使用。
第五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業務規范,科學、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服務。
第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審核管理制度,對其出具的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法保存原始記錄和報告,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方監測機構的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第七條 開展第三方服務依法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進行登記或備案。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在其網站或者服務場所明顯位置公開機構基本情況、資質能力、信用信息和業務信息,包括受表彰和受處罰信息、服務標準、服務期限、服務質量、違約責任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不受任何黨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影響。受到干擾的,應當以書面、視頻、錄音等形式如實記錄干預信息,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移送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不得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指定或推薦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由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組織的生態環境方面的各類評審。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法接受、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抽查核查、信用評價、日常考核等監督管理,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在檢查中弄虛作假。
委托單位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或默許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委托單位發現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并配合查處。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向委托單位和監管部門之外的任何個人或者組織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環境數據和信息。
第十二條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依法與委托單位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文本參考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
經與委托單位協商一致,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可以與其他機構以合作或者分包的方式提供服務,合作或者分包的具體內容、各方相應的權利義務應當在環境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分包方應當依法履行分包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就服務質量向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負責,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對分包方的服務質量向委托單位負責。
未經委托單位同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不得擅自將服務分包給其他機構,或者擅自與其他機構以合作的方式開展服務。
第十三條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提供環境污染治理服務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任務導向,選擇成熟可靠的節能減排和綠色治理技術,治理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委托單位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作為支付治理費用的依據。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查核查、考核評價等方式對第三方機構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第三方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將其違法違規信息及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或者單獨依據職責定期對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通過統計調查、投訴處理、審核年度報告、核查資質信息以及審核原始記錄、監測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鑒定評估報告等方式加強監管。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第三方機構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第三方機構的基本信息及在本省開展服務的相關信息。
省生態環境廳開發建設第三方機構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第三方機構實施動態信用信息征集和監督,并將信息提供給江蘇政府采購平臺,接受社會監督。
對管理規范、信用記錄良好、服務質量較高的第三方機構,在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扶持、綠色金融信貸、評先評優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組織、服務作用,引導全省第三方機構積極加入協會。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自律公約、服務標準等自律規范,倡導第三方機構簽訂服務質量承諾,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能力評估、業務培訓、業務比武、年度業績報告抽查等活動,促進服務水平提升,強化行業自律。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發現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或者有關規定要求的,可以通過信函、“12369”環境保護舉報熱線、“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網站等渠道進行舉報、投訴。舉報、投訴活動納入有獎舉報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方機構發現委托單位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標準規范的,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集中培訓、信息公開等途徑定期向第三方機構宣講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標準規范,促進第三方機構提升能力水平。
第二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加強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業的調查研究,每年征集、遴選并發布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推動形成正面引導、示范引領的良好效果。
第二十一條 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第三方機構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其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環評編制第三方機構有前述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
環評編制第三方機構在提供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存在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機構在提供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參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或者未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檢驗設備校準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或者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并保存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述四項行為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有第一項、第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移交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取消其檢驗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存在未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未建立輻射監測報告完整檔案、未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業績報告、發現數據異常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出具虛假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和委托單位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移送公安機關;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運維的人員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共謀、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存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所列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監管機制,建立第三方機構“黑名單”制度,與省相關部門聯合對列入“黑名單”的第三方機構實施懲戒。第三方機構存在失信行為的,失信信息同時記入機構、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包括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企業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以及其他懲戒措施在內的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被投訴舉報多、經營活動異常、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等存在高風險的第三方機構發布預警信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應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論證查實,或經由信訪舉報查證屬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采取的治理技術不成熟、不可靠、不穩定的,委托單位委托治理的環境污染問題出現反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此第三方治理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在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公共資源交易、財政性資金和項目安排、綠色信貸服務等方面建議相關部門予以限制。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在有關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當干預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第三十四條 提供環境科技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科研誠信行為的,依照省科研誠信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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