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政府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出臺對進一步加強我省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法背景
我省是流動人口大省,出租房屋面廣量大,流動人口流動性強,基礎信息采集、安全隱患整改、違法行為查處等治安管理工作任務艱巨。截至2018年底,全省公安機關登記流動人口2052.1萬人、出租房屋625.8萬戶。2017年,省內連續發生豐縣“6.15”、常熟“7.16”等多起涉及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的有影響案事件,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通過為期半年的整治攻堅,全省出租房屋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消除,但從基層反映情況看,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法律支撐不足的問題仍然突出,基層管理缺乏有力抓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對滯后,缺少對新業態、新租賃方式的信息登記規定。針對這些問題,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租賃治安的要求,加快推進租賃治安管理的法治建設,我省制定出臺了《規定》。
二、主要內容
《規定》共26條,有以下四點需要特殊說明:一是《規定》的調整范圍為租賃住房治安管理,凡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均應納入信息采集范圍;二是信息采集以租賃合同為切入口,賦予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容易掌握租賃信息的主體申報、轉報信息的義務;三是在信息申報方法上,采取更便民、更多樣、更靈活的方式,以期更全面地采集租賃信息,掌握流動人口的基本信息;四是在法律責任上,在傳統處罰手段基礎上,增加信用懲戒等手段實現對違法人員的有力打擊。
具體而言,《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一)關于租賃信息登記的范圍。為了更全面掌握租賃狀況及承租人的實際情況,本《規定》將租賃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納入登記范圍,實現對租賃住房治安的有效治理。同時,《規定》明確,租賃住房應當符合房屋租賃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關于治安等安全協調聯動管理。租賃住房問題不僅僅是社會治安問題,同時涉及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范疇。《規定》明確了政府以及各部門明確各自職責,有利于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及發現問題后的移交制度,也更有利于實現對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的目標。
(三)關于信息登記主體。《規定》規定了出租人、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相應的申請登記信息和轉報信息的義務。規定出租人登記信息、查看承租人信息義務。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信息,轉租、轉借他人居住信息登記義務。同時,對有租賃住房的住宅小區,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履行治安責任,并有轉報信息的義務。對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申報登記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于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這種規定可以實現信息的全面登記,有利于行政機關掌握租賃狀態。
(四)關于群租房的特別規定。“群租房”是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中較為集中的一個問題,管理好群租房是租賃住房治理中的重要環節。《規定》明確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以上的,出租人應當按照對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安全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登記有關信息,落實治安責任。這一規定更有利于行政機關對群租房的管理,實現群租房的有效治理,這一規定對應地也有更嚴厲的法律責任,提高了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五)關于信息登記方式。為了方便當事人申報信息,《規定》明確出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租賃住房居住信息申報登記主體可以通過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自主申報登記信息、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也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報登記信息、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并轉報信息,收到登記信息的物業服務企業、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于7日內報送公安機關。這一規定可以讓出租人足不出戶即可辦理相關登記,簡便的登記方式有利于提高信息登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