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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廳:《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3-02-06 15:33 來源:江蘇省司法廳 字號:默認

 我省一直高度重視人防工程維護和管理工作,早在1985年就制定了《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實施細則》),將人防工程維護和管理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上深刻指出,要轉變人防建設發展方式,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化改革,推進軍民融合,努力實現更好質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續的發展。隨著軍民融合程度進一步緊密,人防工程與城市建設融為一體,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人防設施建設、經營和管理,人防工程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被前所未有地開發和利用,這些變化對人防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實施細則》已不能與目前人防工程維護和管理工作相適應。為適應社會治理體系變革、機構改革、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發展需要,推動人防工程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服務戰時、防災、救災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迫切需要全面修訂原《實施細則》,制定《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加強我省人防工程維護和管理工作。

一、修訂背景

(一)制定《規定》是貫徹黨中央、省委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我省位于東南沿海,地處沿海戰略前哨,人防建設和應急準備任務艱巨,必須站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的高度,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為人防事業發展把關定向,從政治和戰略全局的高度,深刻闡述了人民防空的地位和作用、基本原則和任務要求,為加強新時代人民防空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人防工程作為重要戰備基礎設施,其維護管理直接關系到戰時使用效能和平時開發利用。因此,必須從政治大局出發,堅守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通過制定《規定》,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人防工程在戰時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在平時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功能。

(二)制定《規定》是提高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礎。我省人防工程總量一直位居全國首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人防工程處于年久失修狀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防工程防護效能的發揮和服務功能的體現。通過制定《規定》,固化經驗和做法,立足江蘇實際,確立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落實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明確維護管理要求,解決人防工程重建設輕管理、重使用輕維護的問題。

(三)制定《規定》是滿足我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原《實施細則》對于推動我省人防工程建設發展,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自頒布施行至今已有三十七年,已經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無法解決新形勢新發展下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中遇到的新問題,不符合當前國家和省域治理方式和治理水平現代化的要求,需要通過制定《規定》,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作系統性、整體性的調整和完善。

二、修訂過程

2022年初,省人防辦成立起草小組,啟動《規定》起草工作。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省司法廳的工作要求,結合我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現狀,對原《實施細則》開展立法后評估,并根據后評估報告以及現實工作需要提出了“廢舊立新”的清理意見,起草了規定草案。在廣泛聽取了各設區的市意見以及相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江蘇實際進行多次修改完善后,報送省司法廳。

省司法廳收到起草部門的送審稿后,進行初步審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并向各設區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多輪書面征求意見。9月至11月期間,會同省人防辦等相關單位赴南京市進行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基層部門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省司法廳會同起草部門對反饋的意見建議逐條研究論證,反復修改。12月7日,召開立法協調會,取得共識。經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制定過程中,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堅持人民防空為人民的理念,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二是嚴格落實上位法要求,注重與已出臺省政府規章的協調性。三是適應當前法治治理方式的需要,對我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進行回應。

三、主要內容

(一)修改《規定》名稱。原《實施細則》于1985年4月16日施行,距今年代久遠,名稱不符合當前立法技術要求。并且省政府于2019年公布了《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規定》,《規定》系對人防工程在建設使用之后的維護管理工作作出規定。因此,考慮到兩部省政府規章名稱之間的協調性,在借鑒外省出臺的相關規定名稱的基礎上,將原《實施細則》名稱修改為《江蘇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

(二)健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體制。一是明確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原則,規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貫徹分類管理、定期維護、拆除補建、損壞追責原則,實行誰使用、誰維護的管理制度。二是進行分級管理,理順不同層級人防主管部門職責,規定各級人防主管部門以及依法承擔人防行政管理職責的開發區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定期檢查制度,及時上報檢查結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一是通過區分人防工程的不同使用狀態,明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規定已交付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平時使用人負責維護管理,未交付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對于長期閑置且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門可以調劑使用。同時為了確保所有人防工程能夠得到有效維護管理,還規定了無法確定維護管理責任主體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二是建立健全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工作制度,規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學習培訓制度、維護管理檔案制度等工作制度。三是結合上位法規定和本省工作的實際情況,具體細化了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當達到的要求。四是推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專業化、市場化,規定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維護管理責任主體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普及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等知識,并且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四)明確人防工程保護要求。一是加強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管理,規定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當與其設計用途相適應,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有關要求,不得影響其防護效能。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應當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平時使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人防專用設備設施等進行清點、登記,移交維護管理檔案資料。二是規范人防工程改造,規定改造人防工程,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批準。改造人防工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并且規定了申請改造人防工程應當提交的材料。三是進一步細化禁止實施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具體行為。

(五)建立人防工程有序退出機制。針對部分建成時間較長、因建設標準和建筑質量等原因已不能滿足平時使用效益和戰時防護效能的人防工程,進行分類處置。一是明確禁止擅自拆除、報廢人防工程的基本原則,確需拆除、報廢的,應當經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批準。二是引導人防工程有序退出,明確規定申請拆除或者報廢人防工程應當提交的材料。三是明確人防工程拆除的處置措施,規定拆除人防工程,應當符合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相關規定。對于經批準拆除的人防工程,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就近補建,并且明確了就近補建的標準。對于不具備就近補建條件的,規定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四是明確了可以申請報廢人防工程的幾種情形,并且規定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報廢的人防工程進行嚴格審核。此外,對于達不到戰術技術要求且不符合報廢條件的人防工程,規定應當退出戰備序列,并且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六)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機制。根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業務主管部門可以建立本行業信用評價機制,對相關主體實施信用評價開展差異化監管,規定人防主管部門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領域信用管理,依法記錄、歸集、共享和公開公共信用信息,認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失信行為,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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