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优色导航在线,日韩在线免费视频,小童鸭av在线导航,无码国产精品色午夜麻豆

索???引???號: 014000319/2024-00265 分??????????類: 政府辦公室(廳)文件?應急管理,減災救濟?通知
發?布?機?構: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日?期: 2024-11-15
標??????????題: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主???題???詞:
文??????????號: 蘇政辦函〔2024〕102號
內?容?概?述: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時??????????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4〕10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1月17日印發的《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蘇政辦函〔2020〕9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3 工作組

2.4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2 會商核定

4.3 信息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一級響應

5.2 二級響應

5.3 三級響應

5.4 四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聯動

5.7 響應提升

5.8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設備設施保障

7.5 交通運輸保障

7.6 人力資源保障

7.7 社會動員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2 責任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

8.4 參照情形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森林防火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及《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省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等工作。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災害風險趨勢研判,及時向相關單位、地方通報;

(2)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態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3)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4)做好省級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組織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 工作組

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后,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轉移安置、物資保障、救災捐贈、醫療防疫、秩序維護、宣傳引導、恢復重建等工作組,承擔自然災害救助相應工作職責,必要時各工作組抽調人員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集中辦公,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綜合協調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總隊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救災工作會商研判,調度相關部門和地方救災工作開展情況,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匯總上報救災工作進展,檢查督辦救災措施落實情況等。

災情管理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地震局、省氣象局、江蘇海事局、連云港海事局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災情統計報送,赴災害現場核查災情,開展災情會商核定,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轉移安置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消防救援總隊、江蘇海事局、連云港海事局、省紅十字會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受災群眾轉移安置,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按程序申請和調撥救災資金。

物資保障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紅十字會等組成。按職責負責評估受災地區救災物資需求,按程序申請和調撥救災物資,組織救災物資緊急運輸,視情組織開展救災物資緊急采購,保障受災地區糧食和物資供應。

救災捐贈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牽頭,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等組成。按職責視情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協調社會組織參與救災捐贈活動,按照捐贈意愿接收和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監督救災捐贈款物發放工作。

醫療防疫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疾控局、省紅十字會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受傷人員救治、受災地區衛生防疫工作,做好災后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秩序維護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等組成。按職責負責指導受災地區社會治安維穩工作,預防和打擊各類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做好重要目標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必要的交通疏導和管制,維護交通秩序。

宣傳引導組:由省委宣傳部、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組成。按職責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報道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與引導,回應社會熱點關注。

恢復重建組: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等組成。按職責負責指導幫助受災地區搶修因災損毀道路、水利、通信、電力、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組織開展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做好救災工作期間交通運輸、應急通信、電力等保障,組織編制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等。

技術支撐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組成。按職責分工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開展受災現場應急測繪、周邊環境應急監測,保障災情研判和災后評估。

2.4 專家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出政策咨詢和建議,為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氣象局、省林業局、省地震局等部門及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設區市、縣(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積極引導群眾和企業通過12345等市民熱線反映涉災需求。

4 災情信息管理

4.1 災情報告

4.1.1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4.1.3 災情信息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龍卷風、地震、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相關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

4.1.7 對于干旱災害,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2 會商核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3 信息發布

4.3.1 災情信息發布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傳統媒體及所屬新媒體、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4.3.2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救災工作措施、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4.3.3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以下分級標準關于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省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或30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0萬人以上。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一級響應。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啟動一級響應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和省相關部門(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滾動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派出現場工作組。省政府領導同志或省領導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省應急管理廳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統計匯總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投入救災力量。省消防救援總隊和省應急管理廳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救援轉移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國資委督促指導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

(5)轉移安置群眾。省農業農村廳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水(海)上作業漁船及船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連云港海事局及相關部門組織協調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調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省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根據地方申請和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必要時,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按規定程序申請中央救災資金和物資支持。

(7)搶修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受災地區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受災地區公路、水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南京鐵路辦事處、省鐵路辦指導受災地區鐵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省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省廣電局組織督促協調各級廣電單位做好受災地區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督促協調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險恢復工作。省電力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所轄供電設施恢復。

(8)維護災區秩序。省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省教育廳指導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江蘇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提供技術支撐。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組織自然災害發生地周邊環境的應急監測,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及時發布救災捐贈需求信息,指導相關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地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在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的組織指導下,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相關單位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和省有關單位(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省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或2000戶以上、3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6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省政府分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領導)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同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啟動二級響應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省政府分管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滾動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派出現場工作組。省政府領導同志或省領導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統計匯總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4)投入救災力量。省消防救援總隊和省應急管理廳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立即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救援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5)轉移安置群眾。省農業農村廳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水(海)上作業漁船及船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連云港海事局及相關部門組織協調所轄水域受災人員搜救與轉移工作。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統籌安置受災群眾。省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調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省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根據地方申請和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必要時,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按規定程序申請中央救災資金和物資支持。

(7)搶修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受災地區公路、水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南京鐵路辦事處、省鐵路辦指導受災地區鐵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省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省廣電局組織督促協調各級廣電單位做好受災地區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督促協調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險恢復工作。省電力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所轄供電設施恢復。

(8)維護災區秩序。省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省教育廳指導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江蘇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提供技術支撐。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組織自然災害發生地周邊環境的應急監測,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及時發布救災捐贈需求信息,指導相關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在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的組織指導下,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相關單位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和省有關單位(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省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或1000戶以上、2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3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同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啟動三級響應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滾動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派出現場工作組。派出由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統計匯總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4)投入救災力量。省消防救援總隊和省應急管理廳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立即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救援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5)轉移安置群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調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省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根據地方申請和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必要時,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按規定程序申請中央救災資金和物資支持。

(7)搶修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受災地區公路、水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南京鐵路辦事處、省鐵路辦指導受災地區鐵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省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省廣電局組織督促協調各級廣電單位做好受災地區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險恢復工作。省電力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所轄供電設施恢復。

(8)維護災區秩序。省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江蘇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受災設區市根據需要視情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0)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11)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在省政府的組織指導下,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相關單位指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和省有關單位(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省級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或300戶以上、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達到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同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啟動四級響應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會商研判。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滾動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現場工作組。派出由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統計匯總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

(4)投入救災力量。省消防救援總隊和省應急管理廳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立即趕赴受災地區參與救災。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5)轉移安置群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統籌安置受災群眾。省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6)調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省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根據地方申請和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

(7)搶修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受災地區公路、水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南京鐵路辦事處、省鐵路辦指導受災地區鐵路基礎設施應急搶修。省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省廣電局組織督促協調各級廣電單位做好受災地區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險恢復工作。省電力公司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所轄供電設施恢復。

(8)維護災區秩序。省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江蘇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10)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和省有關單位(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5.5.1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5.2 省委、省政府決定的事項。

5.6 響應聯動

5.6.1 對已啟動省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應急響應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6.2 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向相關設區市通報,所涉及設區市要立即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設區市啟動三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5.7 響應提升

救災響應啟動后,出現災情擴大、達到更高級別的響應啟動條件時,經研判,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提升響應等級。

5.8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6.1.2 根據設區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按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

6.1.3 省應急管理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或未達到響應啟動條件、但局部災情嚴重的災害,省應急管理廳根據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設區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下達省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省應急管理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發放使用情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7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加強對受災地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省自然資源廳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做好相關的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8 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 省應急管理廳每年9月下旬組織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摸底調查,會同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省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3.4 根據設區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冬春救助資金,并確定省級冬春救助資金補助方案,按規定及時下撥,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 省應急管理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冬春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冬春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7.1.2 省財政廳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地方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 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建立健全省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及時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必要時,申請中央救災資金支持。

7.1.4 省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和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省、設區市、縣(市、區)(含承擔救災職能的功能區)以及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的鄉鎮(街道),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就近高效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鼓勵支持村(社區)根據需要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省、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協議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救災物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

7.2.4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加強應急通信網絡建設,為基層配備應急通信裝備,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能力,確保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4 設備設施保障

7.4.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涉災部門和基層救災人員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提升應急指揮調度能力。

7.4.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交通運輸保障

7.5.1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部門應當確保救災人員和受到災害危害的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應急救災期間,經省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應優先通行,免交車輛通行費。交通設施受損時,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7.5.2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受災地區有關部門(單位)可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救災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6 人力資源保障

7.6.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6.2 組織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地震、林業、消防救援等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6.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覆蓋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7 社會動員保障

7.7.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7.2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程序。

7.7.3 發揮保險等市場機制在災害風險防范、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穩妥推進災害民生保險、巨災保險工作。保險企業要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提高理賠時效。

7.7.4 完善災害救助區域協作機制。

7.8 科技保障

7.8.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氣象、地震、林業、消防救援等方面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編制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8.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理論研究,為防災減災救災提供理論支撐。

7.8.3 建立健全全省應急廣播體系,推動主動發布終端向自然村延伸覆蓋,探索城區應急廣播建設,推進市縣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深度覆蓋。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9 宣傳和培訓

7.9.1 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和平臺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水日”、“中國水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7.9.2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新聞發言人、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 責任與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省應急管理廳應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地方各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設區市預案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省應急管理廳加強對地方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8.3.4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文字解讀
圖片解讀
新聞發布會
媒體解讀
視頻解讀
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