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水規〔2024〕5號
各市水利(務)局,廳直各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法律法規政策清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和《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相關要求,省水利廳組織對省水利廳制定的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和評估,并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16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附件1)、修改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附件2),宣布9件冠以“暫行”“試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附件3)繼續有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水利廳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2.省水利廳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3.省水利廳宣布繼續有效的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
江蘇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1
省水利廳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1.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蘇水基〔2003〕44號)
2.江蘇省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后評價辦法(試行)(蘇水規〔2010〕4號文)
3.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委托質量檢測實施辦法(暫行)(蘇水規〔2011〕2號文件印發)
4.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試行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13〕8號)
5.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加強水利信息化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蘇水規〔2013〕9號)
6.江蘇省水利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14〕2號)
7.省水利廳關于發布《江蘇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14〕8號)
8.省水利廳關于發布《江蘇省水利優質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14〕9號)
9.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15〕6號)
10.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15〕7號)
11.省水利廳關于修訂江蘇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標準的通知(蘇水規〔2018〕5號)
12.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消防設施專項驗收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蘇水規〔2019〕2號)
13.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20〕7號)
14.關于印發《江蘇省水情教育基地設立及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21〕1號)
15.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21〕7號)
16.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23〕3號)
附件2
省水利廳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對《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19〕5號)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招標人發售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應當按其制作成本確定售價。全程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文件不得收取費用。”
二、對《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水規〔2022〕3號)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六項中“評標基準價宜采用最高投標限價與投標人有效報價平均值復合計算方式,最高投標限價權重系數原則上不低于0.6。投標報價低于最高投標限價一定幅度時(如85%)可不參與評標基準價計算”修改為“評標基準價宜采用最高投標限價與投標人有效報價平均值復合計算方式,最高投標限價權重系數原則上不低于0.6,投標人有效報價平均值計算方式可根據投標人數量進行優化調整。投標報價低于最高投標限價一定幅度時可不參與評標基準價計算”。
三、對《江蘇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24〕2號)作出修改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江蘇省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對所有資質注冊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以及專業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下的施工企業,實行安管人員信息化管理?!?/p>
附件3
省水利廳宣布繼續有效的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
1.關于發布《江蘇省水利廳行政調解工作暫行規定》的通告(蘇水規〔2012〕1號)
2.江蘇省建設項目取水許可驗收管理規定(試行)(蘇水規〔2013〕1號)
3.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系統網上信訪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水規〔2014〕1號)
4.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水規〔2021〕3號)
5.江蘇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水規〔2021〕4號)
6.江蘇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取水許可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水規〔2021〕5號)
7.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用水單位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水規〔2021〕6號)
8.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用水統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水規〔2022〕4號)
9.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事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蘇水規〔2023〕2號)
上述9件文件名稱中“暫行”或者“(試行)”刪除,有效期延續至2029年12月1日,并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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