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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
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通知
時間:2025-02-26 16:01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文旅規〔2024〕2號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現將《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4年12月26日

 

江蘇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以下合并稱“執法部門”)行使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執法部門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領域發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種類和幅度的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 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正當程序、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主客觀情況、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合法、必要、適當。

第五條 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考慮下列裁量因素:

(一)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二)違法行為后果,包括造成的文化生態破壞、經濟損失、公眾文化權益損害和社會影響等;

(三)違法行為危害對象和危害人數(人次);

(四)當事人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五)違法行為的手段、方式、持續時間;

(六)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

(七)當事人配合調查情況;

(八)當事人近兩年內文化市場違法行為次數;

(九)其他可用于評判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因素。

第六條 行政處罰裁量結果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

當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沒有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其中,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在最低罰款數額(倍數)上浮基準值的30%至70%幅度內(不含本數)確定。

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沒收違法所得作出的普遍授權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八條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當事人存在違法事實,因法定情形免除其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卷歸檔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九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初次違法,是指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等,未發現當事人二年內有同種違法行為。

危害后果輕微,是指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程度較輕、范圍較小或者易于消除、減輕等。

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在執法部門尚未立案調查或者責令改正之前,或者在執法部門規定時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第十條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

(一)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罰種類之外選擇輕一級的處罰種類;

(二)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

(三)在應當先沒收非法財物或者違法所得后再作出其他處罰的,不再作出其他處罰,或者在法定最低處罰幅度以下作出處罰。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在最低罰款數額(倍數)上浮基準值的30%幅度內(含本數)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揭發文化市場重大違法行為、提供查處文化市場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者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列入免罰輕罰清單的事項,對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擬減輕行政處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證據材料的;

(四)在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的過錯程度大于過失。沒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責任;

(四)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或者相關授權;

(五)其他能夠反映當事人主觀狀態的因素。

第十三條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倍數)應當在最高罰款數額(倍數)下浮基準值的30%幅度內(含本數)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害國家文化安全或者意識形態安全,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

(二)在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執法部門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行政約談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誡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經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五)因同種違法行為一年內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六)隱匿、破壞、銷毀、篡改有關證據,或者拒不配合、阻礙、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七)對證人、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八)違法行為引起群眾強烈反映、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違反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十)通過虛假宣傳、誘騙、強迫等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且情節嚴重的;

(十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種類的輕重,按照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的大小確定。通常情況下,警告、通報批評可以作為較輕的行政處罰;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可以作為較重的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輕重程度介于兩者之間。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倍數),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倍數)的,最低罰款數額(倍數)可以按照最高罰款數額(倍數)的5%計算。

第十六條 共同違反文化市場行政管理規定的,根據當事人在違反文化市場行政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法律規范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只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實施單處;

(二)對只具有從重情節的,實施并處;

(三)對既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單處或者并處。

第十九條 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行政處罰:

(一)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按照應當適用的處罰幅度的最低值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的,按照應當適用的處罰幅度的最高值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既具有減輕或者從輕情節又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當事人是否具有不予、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等情節的證據,并在調查報告中具體說明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建議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歸入行政處罰案卷。

第二十一條 對行政處罰案件開展法制審核時,應當將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納入審核內容。

法制審核人員認為案件調查人員所建議的處罰種類和裁量結果缺少必要證據證明的,可以提出審核意見并要求案件調查人員補充調查或者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有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載明本規則第五條所列裁量因素的認定情況,增強說理性。

第二十三條 執法部門適用本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當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需要突破上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制定的裁量基準的,應當報請基準制定機關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上級和本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案卷評查、評議考核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裁量權基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此前有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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