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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貨運車輛
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25-02-05 17:02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交規〔2024〕10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省交通運輸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有關單位:

《江蘇省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已經第14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公安廳

                              2024年12月27日

 

江蘇省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工作,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辦法》和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工作,具體由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實施。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包括:

(一)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吊銷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

(二)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

(三)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或者依據《江蘇省公路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轄區內有重型貨物裝載配載作業的運輸企業、港口、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等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完善管理信息系統功能,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有關信息的自動采集、統計、抄送、接收和反饋。

第五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在結案后3個工作日內將下列信息錄入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系統:

(一)車牌號(牽引車和掛車)、車型、車輛所屬企業、道路運輸證號信息;

(二)駕駛人的姓名、駕駛證號、從業資格證號及所屬企業信息;

(三)貨物裝載、配載單位信息;

(四)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檢測信息、消除違法狀態(含卸駁載、辦理超限運輸許可)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信息或者交通運輸部門的行政處罰信息、實施處罰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信息;

(五)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資料信息。

省外抄送的違法超限超載有關信息,由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審核通過后錄入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系統,審核不通過的退回抄送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通過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系統將違法超限超載有關信息分發給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發證地和經營性貨運場站、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所在地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

收到分發信息的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接收信息的決定。對屬于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且信息齊全、無誤的,應當在系統內完成接收;對不屬于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或者信息缺失、有誤的,應當通過管理信息系統退回并在系統中注明理由。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根據違法超限超載信息,提醒相關企業采取措施,防范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風險;對具備依法實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情形的,應當及時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第八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作出吊銷道路運輸證、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等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九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作出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或者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情節輕重,并結合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具體期限,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停業整頓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作出擬給予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的貨運車輛總數為立案時該企業所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貨運車輛數(含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貨運車輛,但不含掛車數)。

第十一條 被處罰的道路運輸企業兼營其他道路運輸業務的,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明確停業整頓和吊銷經營許可證僅限貨運業務部分。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期間,不得關閉所屬營運車輛的動態監控系統。

道路運輸企業在停業整頓期限屆滿前,應當提供停業整頓情況的書面報告。必要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對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情節嚴重,是指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被責令停業整頓2次后再次發生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或者1年內被吊銷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的30%,或者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后,確有證據證明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有關信息有誤,足以推翻原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主動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記錄累計計算周期,從初次領取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算起,為期一年,可跨自然年度。

實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后,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記錄累計計算周期繼續計算。期間,道路運輸企業、貨運車輛駕駛人再次發生超限超載運輸違法行為的,累計次數和比例重新起算,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情形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未依法實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江蘇省貨車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蘇交規〔2018〕4號)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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