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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廣播電視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廣播電視和
網絡視聽行業信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5-03-20 15:57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廣電規〔2024〕5號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省廣電總臺、省廣電網絡公司、省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信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廣播電視局

                               2024年12月30日

 

江蘇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信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以下簡稱“廣電視聽行業”)信用管理工作,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營造守信激勵、失信約束的良好行業發展環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廣電視聽行業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審慎適度、保護權益的原則。

第三條 省廣電行政部門依法組織開展行業信用管理工作,協調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設區市和縣(市、區)廣電行政部門做好職責范圍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廣電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全省統一的廣電視聽行業信用監管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并推動與全省相關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五條 全省廣電視聽行業主體相關信用信息按規定應當公示的,通過官方網站和信用平臺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行業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條 省廣電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相關目錄,設置本行業信用信息目錄,包括信用主體的基礎信息、正面信息、負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條 基礎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三)從業(執業)資質資格信息;

(四)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信息;

(五)其他基礎信息。

第八條 正面信息包括:

(一)獲得本行業行政部門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參與本行業行政部門組織的公益活動等信息;

(三)其他正面信息。

第九條 負面信息包括: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信息;

(二)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信息;

(三)被行業行政部門約談、通報的信息;

(四)違反信用承諾的信息;

(五)其他負面信息。

第十條 其他信息包括:

(一)行政給付、行政補償、行政檢查監督等行政管理信息;

(二)信用承諾及相關信息;

(三)信用評價結果信息;

(四)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從業主體應當及時、主動、如實向信用平臺錄入、更新自身基礎信息。鼓勵從業主體通過信用平臺公開信用承諾信息。

各級廣電行政部門負責采集本級部門和本級文化執法機構形成的信用主體信用信息,并對從業主體和下級部門錄入、歸集的信息進行審核和更正。省級廣電行政部門還應負責采集上級部門形成的相關信用信息。

與信用信息相關的事項產生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錄入。

第十二條 信用主體認為相關部門錄入、審核和更正的信用信息有誤或者公開范圍不當的,可以通過信用平臺提出異議。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復核,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異議處理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處理完畢即取消標注,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信用主體。

第十三條 從業主體可以依法查詢信用信息,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宣傳與信用承諾

第十四條 各級廣電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鼓勵本行業從業主體作出合法經營信用承諾,并在政府采購、資金扶持、評優評先等時要求其作出特別信用承諾。

第十五條 各級廣電行政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對于申報材料齊備、作出合法經營信用承諾的,給予優先辦理;對于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可以容缺辦理。

第十六條 各級廣電行政部門應當將信用主體履行信用承諾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行業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行業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 省廣電行政部門會同設區市和縣級廣電行政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省廣電行政部門分類制定行業信用評價計分規則,并適時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十九條 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分以三年為周期進行累計,滾動更新。

(一)第一年初始賦分80分,根據評價計分規則計算形成得分確定年度信用等級;

(二)第二年、第三年在上一年度得分的基礎上進行加扣分,根據得分確定當年度信用等級;

(三)第四年開始僅累計前兩年加扣分因素,計算得分后確定年度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 信用主體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五個等級:

(一)AAA級:信用分值為110分及以上;

(二)AA級:信用分值為100-109分;

(三)A級:信用分值為80-99分;

(四)B級:信用分值為70-79分;

(五)C級:信用分值為69分及以下。

第二十一條 確定年度信用等級時,應當參考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信用主體被其他行業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信用等級不得高于B級。

第二十二條 開展年度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下發實施方案,并通過信用平臺通知信用主體;

(二)信用主體對基礎信息進行核對和更新;

(三)各級廣電行政部門錄入、更新相關信息,并對信用主體和下一級錄入、更新的信息進行審核和更正;

(四)根據評價計分規則由信用平臺形成評價得分和信用等級;

(五)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信用等級進行調整;

(六)將信用評價初步結果通過信用平臺推送信用主體;

(七)信用主體對評價結果持異議的,可以提交復核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省廣電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八)將信用評價結果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通過信用平臺公開并提供查詢。

第二十三條 各級廣電行政部門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據,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信用等級為AAA級和AA級的,實行信任監管,除投訴舉報或上級交辦以外,可免于檢查或視情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

(二)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實行一般監管,按照常規比例頻次開展抽查;

(三)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進行提示約談,適當提高檢查頻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作為重點關注對象,進行警示約談,并實行嚴格監管。

第五章 守信激勵與失信約束

第二十四條 省廣電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文件,建立模范守信主體名單制度,落實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 模范守信主體名單的認定一般每年開展一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以信用評價結果為基礎,形成模范守信主體初步名單;

(二)對于列入初步名單的信用主體,依法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查詢其被其他行業作出的信用評價信息;

(三)提出模范守信主體建議名單,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四)將擬認定的模范守信主體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在10個工作日完成復核,并告知提出人復核結果。

(五)公示期滿,公開發布模范守信主體名單,并在信用平臺上對相關主體進行標注。

第二十六條 對列為模范守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各級廣電行政部門可以在權限范圍內,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在行政審批和項目核準時,實施“綠色通道”“告知承諾”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在行政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減少檢查頻次;

(三)在政府采購、安排專項資金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在行業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五)其他合規的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廣電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文件,遵循審慎適度原則,認定行業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落實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 失信行為的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認定部門結合日常監管和年度信用評價,對接司法機關、文化綜合執法機構等,收集掌握失信行為的線索;

(二)開展失信行為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決定;

(三)書面告知信用主體作出決定的事由和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信用主體可以在收到告知書10個工作日內進行陳述申辯,陳述申辯事實、理由成立的予以采納,放棄陳述申辯或者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認定有效;

(五)陳述申辯期滿后,認定部門將失信主體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

(六)制作決定文書,送達信用主體;

(七)省廣電行政部門在信用平臺上對失信主體名單作出標注,將其信用得分調整為79分以下、信用等級調整為B或以下等級。

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應當報省廣電行政部門核準,也可由省廣電行政部門直接認定。省廣電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示、發布并加標注,將其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級調整為69分以下、信用等級調整為C級。

第二十九條 各級廣電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失信主體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和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對一般失信行為,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從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者失信從業人員進行警示約談;

(二)掛牌督辦,督促整改;

(三)增加行政檢查頻次。

第三十一條 對嚴重失信行為,除上述監管措施外,還應當將相關信用主體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視情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限制或取消參加政府采購、申請財政資金扶持、評先評優等資格;

(二)發起或配合其他部門依法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三)其他合規的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各級廣電行政部門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對達到修復條件的,經審核認定后終止相關懲戒措施。

第三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信主體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書面申請:

(一)已糾正失信行為,基本消除不良社會影響;

(二)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三)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作出不再失信的承諾。

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認定后,分別至少在3個月和6個月后受理信用修復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辦理信用修復,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用主體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二)認定部門組織查核,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復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三)準予修復的,將信用得分和等級恢復認定為80分和A級;不予修復的,告知其理由和救濟途徑;

(四)在信用平臺上取消失信主體標注。

準予修復嚴重失信行為,應當由省廣電行政部門核準、公示和發布,并取消嚴重失信主體標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級廣電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業信用管理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依法依紀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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