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4〕11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已經第16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2月31日
江蘇省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提升公路養護現代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公路養護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的養護工程管理工作。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包括普通國省道、國家高速公路和省道高速公路。
第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決策科學、管理規范,數智賦能、優質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養護工程實行統籌管理,分級負責。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道、省道養護工程的指導和監督等行業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長大橋隧目錄的確定與更新,組織高速公路長大橋隧重點養護工程的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等。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的行業管理,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鼓勵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以市為主投資建設運營高速公路和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管理。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以下稱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承擔全省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并結合養護工程需要,具體承擔高速公路長大橋隧重點養護工程的質量監督;設區的市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并結合養護工程需要,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國道、省道養護工程質量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公路養護管理機構(以下稱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承擔全省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的有關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擬訂并監督實施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計劃、設計審查、工程監督檢查工作、竣工驗收等。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公路養護管理機構(以下稱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實施和有關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項目招標、前期工作、計劃編制、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和工程驗收等。
第七條 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的單位(以下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等,組織實施所經營管理高速公路的養護工程,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其公路養護工程實施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所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項目招標、前期工作、計劃編制、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
第八條 非收費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以財政保障為主。收費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主要從車輛通行費中解決。
第九條 養護工程資金使用范圍包括公路技術狀況檢測與評定、養護決策咨詢、養護設計、養護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管理及質量控制、工程驗收、技術咨詢、項目后評估以及與養護工程相關的信息技術應用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養護工程資金。養護工程資金不得列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的運行經費和人員工資等其他支出。
第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當踐行全壽命周期、全要素等公路養護理念,提升養護科學決策水平,深化綠色養護發展,創新養護現代化管理模式,加強養護工程的品牌建設和樣板打造。
第十一條 鼓勵公路養護工程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加強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在公路養護工程中的應用,推動公路養護工程前期工作、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等數字化轉型升級。
第二章 養護工程分類與管理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集中實施并按照項目進行管理。按照養護目的和養護對象劃分,公路養護工程分為預防養護工程、修復養護工程、專項養護工程和應急養護工程,不包括日常養護和公路改擴建。
預防養護工程,是指公路整體性能良好但有輕微病害,為延緩性能過快衰減、延長使用壽命而預先采取的主動養護工程項目。
修復養護工程,是指公路出現明顯病害或者部分喪失服務功能,為恢復技術狀況而進行的修復或者定期更換工程項目,包括功能性修復和結構性修復。
專項養護工程,是指為恢復、保持、提升公路服務功能而集中實施的完善增設、加固改造、拆除重建、事故多發路段整治、消除安全隱患、災后恢復等工程項目。
應急養護工程,是指在突發情況下造成公路損毀、中斷、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等,為較快恢復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實施的應急性搶通、保通、搶修工程項目。
養護工程分類細分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高速公路長大橋隧重點養護工程,應當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技術特別復雜的;
(二)投資規模較大的;
(三)具有重大政治、經濟意義的;
(四)對路網安全暢通運行十分重要的。
第十四條 需要通過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方式實施的公路養護工程,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執行。
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土建)、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施工,應當由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單位承擔;一個片區、整條線路或者多專業的多個公路養護工程可以打包招標。
公路應急養護工程,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隊伍實施。
第十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當按照前期工作、計劃編制、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程序組織實施。應急養護工程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六條 省、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應用養護科學決策,結合公路安全運行狀況,按照公路技術狀況評定、養護需求分析、養護方案確定、養護工程項目入庫等工作流程開展前期工作,并作為制定養護計劃的依據。
第十七條 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規范規定的檢測指標和頻率,組織對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附屬設施等進行檢測和評定。
推廣應用自動化、智能化快速檢測和監測設備開展檢測工作,并建立健全公路基礎設施數字模型。
第十八條 省、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每年開展養護需求分析。
養護需求分析應當根據檢測和評定數據,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綜合考慮現狀公路技術狀況,設施性能衰變規律,交通量趨勢等因素,貫徹全壽命周期成本理念,加強本地區養護評價、檢測、決策等算法模型研究應用,科學設定養護目標,合理篩選需要實施的養護工程。
第十九條 省、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于需要實施養護工程的路段、構造物或者附屬設施等,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調查,根據公路技術狀況、病害情況及發展趨勢、交通量、地理自然因素、養護歷史等,綜合考慮技術、經濟、安全、環保等因素,按照全壽命周期綜合效益最佳的理念,合理確定養護方案。
第二十條 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對設區的市申報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進行審核,編制省級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項目庫。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和要求,建立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
列入項目庫管理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視同立項。項目庫按照滾動方式實施動態調整,根據工程進展、養護需求變化、養護目標變化和養護資金變化等情況動態更新。
第四章 計劃編制
第二十一條 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管理要求、年度養護資金規模和養護目標等,從項目庫中選取項目,合理編制公路養護工程年度建議計劃。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審定并統一編制下達公路養護工程年度計劃。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年度養護資金規模和養護目標等要求,從項目庫中選取項目,合理編制和下達公路養護工程年度計劃。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計劃編制應當優先安排以下項目:
(一)嚴重影響公眾安全通行的,如災后恢復、事故多發路段整治、安全隱患處置工程等;
(二)具有重大政治、經濟意義的;
(三)技術狀況低于優良等級、影響公路整體服務水平的;
(四)預防養護項目。
第二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計劃應當及時下達,與養護施工的最佳時間相匹配,保障工程實施效益。
第二十四條 已下達的公路養護工程計劃文件應當嚴格執行;未經同意或者批準,不得擅自更改計劃項目、改變建設規模和標準。
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計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計劃應當統籌路網運行保障需要,省際、市際間以及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道間的養護作業應當做好信息共享與溝通銜接。
鼓勵應用長周期、整線化以及科學組織下的集中化養護等養護管理新模式。
第五章 工程設計
第二十六條 公路養護工程一般采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技術特別復雜的公路養護工程,可以采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階段設計。
應急養護工程可以按照技術方案組織實施。采用長周期績效養護機制的公路養護工程,設計階段應當符合長周期績效養護機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環利用、綠色環保,積極推廣綠色、長壽、耐久養護技術;
(二)在設計過程中注重決策科學化、設計精細化、手段智慧化,針對不同病害的分布特點,細分養護單元進行分段、分類設計;
(三)具備條件路段,可以按照集中或者整線化養護模式開展養護工程設計,盡可能避免不同類型養護工程重復占用公共交通通行資源;
(四)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設計,降低養護工程施工對交通的影響;
(五)做好養護安全作業方案設計,保障養護作業安全;
(六)做好配套附屬設施的設計。
第二十八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應當針對養護工程類型,以專項檢測或者評估為依據,加強結構物承載力和性能評價,強化病害診斷分析,綜合考慮全壽命周期成本、建養歷史、交通量、交通軸載、自然環境條件等因素,充分論證、科學合理開展。
第二十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文件應當對施工工藝和驗收標準進行詳細說明。鼓勵在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文件中包括數字化設計內容。
第三十條 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尚無相關標準可以參照的,應當經過試驗論證審查后方可規模化使用。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保證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文件質量,做好設計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組織審查,通過審查后方可使用。
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設計文件的設計與審查主體,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及專項養護工程項目,由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組織設計,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審查;
(二)應急養護工程項目的技術方案,由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組織設計與審查,特殊情況下可以由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組織審查。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文件的設計與審查主體,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長大橋隧重點養護工程設計文件,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設計,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二)其他高速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文件、應急養護工程項目的技術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設計與審查。
第三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實行動態設計。
實行動態設計的公路養護工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設計文件有預先考慮動態設計情況;
(二)設計變動不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三)實施計量支付;
(四)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養護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或者技術咨詢單位等養護工程相關各方,形成一致同意動態設計的現場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和動態設計方案。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已經審查的養護工程設計文件。
第三十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影響質量安全的關鍵性設計方案或者防護等級發生變化的;
(三)大橋、特大橋橋梁結構形式與寬度發生變化的,或者特殊結構橋梁、長大隧道主要受力構件加固方案變化的;
(四)公路養護工程費用超過經審查或者批復的施工圖預算,或者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第三十六條 一般設計變更,應當經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后實施;重大設計變更,應當經原設計審查單位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前,養護作業單位應當編制交通保障、養護安全作業方案,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八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時,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養護工程質量檢查管理制度,通過抽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自查等方式,加強養護工程質量管理。
規模較大和技術復雜的公路養護工程,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監理或者施工技術咨詢服務。
第三十九條 鼓勵公路養護工程施工過程中積極應用新一代數字化技術。鼓勵探索公路養護施工智慧化和綠色化技術。鼓勵公路養護工程同步建立數字模型,逐步實現在役公路數字化。
第四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問題,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執行,經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加強成本控制和工程實施進度管理,強化預算執行工作。養護工程項目完成后,應當及時進行財務決算,并按照規定開展公路養護支出資本化和費用化的核算。
第四十二條 公路應急養護工程經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后,可以按照規定直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信用良好的作業單位組織實施。
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的,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進場處置,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及處理。
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將應急養護工程有關材料(影像資料、施工方案、工程量、費用清單等)編制成應急養護工程實施報告,在應急處置結束后30天內申報應急養護工程費用,由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審定。
第七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具備驗收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
公路養護工程原則上按照一階段驗收執行。高速公路長大橋隧重點養護工程,應當按照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階段執行。技術復雜程度高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公路養護工程,可以按照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階段執行。
第四十四條 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一階段驗收由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組織,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加強監督與指導。實行兩階段驗收的普通國省道養護工程,原則上竣工驗收由省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組織,交工驗收由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組織。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驗收,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其中,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的長大橋隧重點養護工程,交工驗收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竣工驗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除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的長大橋隧重點養護工程外,公路養護工程通過驗收后,驗收結果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完工后未驗收的,由施工單位承擔養護責任,但超出驗收時限無正當理由未驗收的除外;驗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
公路養護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由養護合同約定。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路養護工程驗收依據主要包括:
(一)養護工程計劃文件;
(二)養護工程合同;
(三)設計文件及圖紙或者技術方案文件;
(四)變更設計文件及圖紙;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養護工程有關標準、規范及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路養護工程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完成全部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整理歸檔;
(三)施工單位按照標準、規范和規定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四)工程質量缺陷問題已整改完畢;
(五)參與養護工程的相關單位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六)開展監理咨詢的,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
(七)按照規定需進行專業檢測的,檢測機構對各項指標檢測完畢并出具檢測報告;
(八)財務決算符合要求;
(九)開展質量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出具工程交工質量核驗意見、工程竣工質量鑒定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組織對公路養護工程實施、管理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并積極推進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實施效果后評估工作,提升公路養護工程全周期、全過程管理水平。
省、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養護工程的管理,通過定期檢查、專項抽查等方式,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護工程相關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養護工程前期、計劃、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工作規范化情況;
(三)養護工程預算執行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養護工程質量和安全;
(五)其他要求的相關事項。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長大橋隧重點養護工程開工前,可以參照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相關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受理并加強監督。
技術復雜程度高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公路養護工程,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參照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相關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五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辦法》《江蘇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加強對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及人員的信用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公路技術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縣道、鄉道、村道,以及專用公路的養護工程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的單位,具體指以省為主投資建設運營高速公路、以市為主投資建設運營高速公路和以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單位。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9日。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交規〔2024〕1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