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交規〔2025〕1號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廳機關各處室(部門),廳屬各單位: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已經第16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1月2日
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和應急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資金中提取,施工單位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保障安全作業環境以及安全施工措施,提高應急能力水平的資金。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計取、合理計劃、計量支付、確保投入、監督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對負責監督的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與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其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與使用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改進提升安全生產條件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保障安全生產費用投入,提高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標準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安全生產費用不得用于國家和省相關淘汰目錄明確的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二章 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圍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水運工程相關估算、概預算編制規定,在工程估算與概預算中計列安全生產費用。計算基數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提取。過江通道工程、公路改擴建工程(含單獨立項的新增互通)、長度大于3000米的隧道工程,以及單獨立項的通航建筑物及樞紐工程,按照不低于1.8%的標準提取;主線橋梁長度占本項目里程超過20%的公路工程,橋梁工程總費用占本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20%以上的水運工程,以及含高墩、懸澆、支架現澆的橋梁工程和長度不大于3000米的隧道工程,按照不低于1.6%的標準提取。
第八條 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結合工程特點、地質條件、施工工藝、施工環境、安全生產風險程度等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比例;安全生產費用以總額價形式單列作為固定報價,不得作為投標的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以最高投標限價為基數計算。建設單位可以根據不同合同段風險辨識與防控的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差別化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提取標準。按照規定標準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低于2萬元的,按照2萬元計列。
國家和省對公路水運工程相關附屬設施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相關規定,在下列范圍內使用:
(一)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設施設備:
1.洞口、臨邊防護,以及高處作業、交叉作業、臨時作業、水上作業、有限空間或者受限空間作業等安全防護、支護的相關設施設備;
2.防雷、防臺風、防汛,以及防治邊坡滑坡等防地質災害的相關設施設備;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安全防護以及防觸電等相關設施設備;
4.工程有害氣體監測和通風,防毒、防塵等相關設施設備;
5.防爆、防火等相關設施設備。
(二)應急能力建設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支出:
1.用于事故應急救援搶險的技術裝備,以及設施的配置和維護保養;
2.施工現場、工人駐地以及辦公等場所(以下稱工程現場)用于人員逃生、緊急避難的設施設備配置和維護保養;
3.工程現場的應急救援隊伍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更新、維護,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培訓;
4.應急預案編制、評審、評估、修訂,以及開展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應急演練。
(三)開展施工現場重大風(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測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支出。
(四)與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五)工程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安全評估評價、評審、咨詢,以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八)改進、提升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工程臨時輔助安全設施以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標準規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前款所列具體費用明細見《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清單》(附件表2)。
第十條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不應當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的費用,應當按照公路水運工程相關計價規定,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子目綜合單價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的費用范圍見《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負面清單》(附件表3)。
第十一條 屬于本辦法第九條所列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但招標文件有特殊要求,且單項金額占安全生產費用總額比例明顯偏大的相關費用,建設單位可以將該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或者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適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比例。
鼓勵建設單位將項目各合同段可以共用的相關安全場所、設備設施、信息系統等統一建設,共同使用,避免重復建設;其建設、使用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費用可以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項核算,按照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中明確的安全生產費用具體使用范圍、計量支付辦法等,建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制定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和監理單位審核情況進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本合同段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制度,并編制本合同段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報監理單位審核確認,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依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與分包單位的合同約定,將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給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
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總承包單位核實后應當予以補足。勞務合作隊伍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由與其合作的施工單位按照規定使用。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納入監理范圍,并按照規定進行監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款比例、支付形式以及扣回方式等事項,其中預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建設單位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中年度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50%。
工程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款。工程建設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費用實際使用情況,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辦理安全生產費用計量,預付的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扣回。
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參照前兩款執行。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采用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相關規定,結合行業相關安全生產費用計量規范和本辦法要求進行計量與支付。
安全生產費用能夠以具體單位數量以及明確的單價進行計量的,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能夠確定具體單位數量但缺少清單單價的,可以由施工、監理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新增單價組價方法確定單價或者總價,經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計量與支付;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單價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單價計量難度較大的,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九條 工程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本合同段安全生產費用總體使用計劃,據實編制本計量周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報表、計量申請表和下一計量周期使用計劃,經專職安全員和項目經理簽字后,并入本期工程進度款計量資料,報送監理單位審核。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提供發票、收據、工程確認(結算)單、機械設備租賃合同、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技術服務合同、轉賬憑證等票據憑證,照片、視頻、當事人簽字的文件等材料,經監理工程師現場審核確認的計量資料,或者能夠證明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的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計量憑證。所有憑證應當經施工單位項目專職安全員和安全總監(或者安全副經理,或者項目經理)簽字確認。
施工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計量憑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收到施工單位報送的含有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申請資料后,應當按照計量支付管理規定的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并對相關安全措施的質量和數量進行核實,無誤后簽字確認。
監理單位應當對照施工單位合同段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在監理工作過程中,同步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核實與確認,防止弄虛作假、套取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發生。核實非實物性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時,應當留存圖片、視頻等資料作為審核計量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節約使用。能夠在項目間周轉使用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和材料,應當僅計列其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或者時間依據合同約定確定。合同未約定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或者參考《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清單》(見附件),由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因工程設計變更導致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發生變化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未約定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重大設計變更資料中同時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變更情況,并且與變更資料同步上報,設計變更經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量清單中予以調整。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調整后的安全生產費用,調整本合同段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報監理單位審核確認,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除重大設計變更增補安全生產費用外,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支出超過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合同約定處理方式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的,施工單位應當據實調整本合同段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報監理單位審核確認,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在工程量清單中予以增補。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預付給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未全部扣回的,施工單位應當將剩余安全生產費用退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實際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少于合同約定總額的,經監理單位核實后,建設單位不再支付剩余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負責監督的有關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存在的問題,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依照本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工程建設項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有效投入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或者工程現場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加大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有權拒絕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支付審核,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總承包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或者施工單位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量中弄虛作假、挪用擠占、套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依法依規納入其信用評價。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主動公布舉報電話,按照規定受理舉報,依法查處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監督機構違反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調查處理,或者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路水運養護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公路水運經營管理單位對公路水運養護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其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蘇交規〔2012〕9號)、《江蘇省公路工程安全生產工程量清單》(蘇交建〔2012〕55號)、《江蘇省內河航道工程安全生產工程量清單》(蘇交建〔2013〕48號)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清單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交規〔2025〕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