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市監規〔2024〕10號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
《江蘇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江蘇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蘇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管理,完善產業計量測試服務體系,促進計量測試深度融入產業、服務產業,支撐產業創新和高質量發展,根據《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計量工作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江蘇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以下簡稱“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是指由省內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計量技術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高校等提出申請,經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成立的省級產業計量測試技術公共服務平臺。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面向產業發展需求,為產業發展提供計量科技創新和計量測試技術服務,是非法人專業技術組織,具有公益和科研屬性,其活動結果的法律責任由所在法人單位承擔。
第三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規劃、申請、批籌、籌建、驗收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規劃、批籌、驗收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本地區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申報籌建、申請驗收、運行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按照全省產業發展的總體要求,以需求牽引為導向,以服務和支撐產業發展為使命,以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通過創新計量服務模式,不斷提高服務相應產業的計量測試和科技創新能力,為產業提供“全溯源鏈、全產業鏈、全壽命周期、前瞻性”的計量支撐和技術服務,發揮計量在現代產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所在的法人單位應當落實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運行的主體責任,承擔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相應的法律責任。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開展產業及其計量測試需求分析。深入了解產業的發展現狀和重點任務,持續跟蹤產業計量測試技術需求,系統研究、全面梳理產品設計、研制、試驗、生產和使用全過程的關鍵參數,明確計量測試技術服務的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編制產業關鍵參數計量測試需求報告。
(二)開展產業測量方法和專用設備研究。緊密結合產業重點領域關鍵參數的測量技術需求,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測量技術研究與應用,加快產業專用測試設備研發,制定一批產業急需的測量方法或測試技術規范,推動測量技術規范向產品標準轉化,構筑產業市場化基礎。
(三)開展產業計量測試服務。圍繞產業計量測試需求,開展從關鍵參數測量、儀器設備測試、產品測試評價到系統方案集成的全過程計量測試服務,提升全產業鏈計量測試服務能力和產品全壽命周期計量保障能力。充分發揮計量與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的協同作用,為產業發展提供質量基礎設施一體化服務。
(四)搭建產業計量測試協同共享平臺。發揮牽頭帶動作用,聯合有關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等,搭建產業計量測試公共服務平臺,推動計量測試資源聚集、開放、交流、共享,實現計量測試資源優化整合和高效配置,協同開展產業計量科技創新項目研究,推動計量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第七條 根據全省產業發展規劃,立足區域支柱產業、優勢產業、主導產業等領域布局建設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優先支持在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建設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
第八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命名應當科學規范、合理準確,名稱統一為“江蘇省XX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產業名稱應當與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目錄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名稱相一致。
第二章 申請和批籌
第九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的產業領域須符合江蘇省產業發展規劃,所在地有一定規模的產業集群和產業需求,已完成對產業狀況及計量測試需求的調研;
(二)申請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和產業相關法律、法規、資質等要求;
(三)申請單位具備與產業計量測試活動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才團隊,有熟悉產業發展狀況和了解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的專業領軍人才;
(四)申請單位具備本領域必要的計量測試場所和環境條件,建有完善的質量體系、創新體系和服務體系;
(五)申請單位具備基礎研究的計量測試裝備,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在產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對于國家、省重點支持的科技和產業前沿領域,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3年內不得申請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
(一)因出具不實或者虛假報告受到行政處罰;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生產安全等事故;
(四)已獲批籌建或成立國家、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因主觀過錯被取消;
(五)其它嚴重影響申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籌建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申報:
(一)省市場監管局直屬單位向省市場監管局申報;
(二)市場監管系統之外的省屬單位由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省市場監管局推薦申報;
(三)其他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推薦意見,經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向省市場監管局推薦申報。
聯合申報時,由牽頭單位按照以上程序申請。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全省產業發展需求,發布急需領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需求信息,符合相關要求的單位可以直接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經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推薦申報建設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應當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人才、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申報籌建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籌建推薦文件;
(二)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申報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籌建任務書;
(四)地方政府在人才、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具體配套支持政策文件。
第十五條 申報籌建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推薦申報單位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核查和報送;
(二)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申報材料并進行審查;
(三)通過材料審查的,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技術專家通過對產業基礎分析、建設必要性分析、計量測試能力、計量科技創新能力和運行保障能力等考查論證,提出考查論證意見;
(四)通過專家考查論證的,經過省市場監管局審議通過后批準籌建。
第三章 籌建和驗收
第十六條 籌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籌建任務書》的要求,完成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任務目標。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因基建、設備采購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期完成的,書面報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后可延長至36個月。
建設過程中申報基本條件、技術能力等《籌建任務書》中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籌建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省市場監管局,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變更調整。
第十七條 申請驗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籌建期內完成《籌建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達到籌建預期目標;
(二)質量體系、創新體系和服務體系實現有效試運行,具備良好的運行條件;
(三)具備為產業開展儀器設備及關鍵參數計量測試服務、計量科技創新能力;
(四)地方政府承諾的配套政策已落實到位;
(五)其他必須滿足的條件。
第十八條 籌建單位完成建設任務目標后,按照申報程序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交:籌建工作總結報告、服務產業成效及典型案例、后續建設規劃等相關驗收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驗收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市場監管局組織技術專家進行現場驗收。
通過現場驗收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審議通過后正式發文批準成立。現場驗收未通過的,應當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對無法按期完成籌建任務或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在籌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取消其籌建資格(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完成籌建任務的情況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應當在測量測試能力范圍內開展工作,為產業提供測量測試服務,確保其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二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獲批成立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后,原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授權名稱不再保留。
第二十三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所在的法人單位性質、名稱、地址、隸屬關系、投資關系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省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定期發布新批準成立的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名單,及時更新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名錄。
第二十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每兩年組織一次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運行情況評估。重點對產業關鍵參數測量技術研究、測量裝備研制、服務產業成效、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等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每年12月底前應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業發展狀況及需求分析報告、先進測量技術研究、服務產業典型案例等)。
第二十七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由于產業發生重大變化、機構改革、資源配備不足、計量測試范圍調整等原因無法正常運行的,所在的法人單位應當申請取消該中心授權名稱。
第二十八條 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應當撤銷其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授權名稱:
(一)所在的法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出具不實或虛假計量測試數據、結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接受影響計量測試公正性的資助,從事或者參與影響計量測試公正性等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被公共媒體曝光或有關部門通報帶來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重大實驗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六)屬于“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未主動申請取消的;
(七)其它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市監規〔2024〕10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