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廣電規〔2025〕2號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省廣電總臺、省廣電網絡公司,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集聚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廣播電視局
2025年1月26日
江蘇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集聚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視聽產業集聚區的集聚和輻射作用,促進我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推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家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園區(基地)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是江蘇省廣播電視局為推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高質量發展而設立并重點培育和支持的視聽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科學規劃為引領,以提升視聽產業集聚度和競爭力為目標,優化產業布局,做強產業鏈條,完善產業生態,形成集群效應,推動全省視聽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省貢獻力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廣播電視局是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的規劃、培育、認定、指導和監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建設相關政策規范,并推進落實。
(二)制定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建設總體規劃,明確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和區域布局,推動視聽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融入全省發展大局。
(三)決定設立、調整和撤銷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
(四)組織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開展政策宣介和工作交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升運營管理水平。
(五)運用省廣播電視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建設和發展。
(六)組織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行業統計工作,定期發布統計結果。
(七)加強對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運營情況監督,開展對集聚區發展質效評估工作。
第五條 省廣播電視局規劃財務處牽頭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日常管理工作,承擔規劃制定、培育輔導、設立審核、行業統計、信息發布、質效評估等具體工作。
局相關處室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在政策指導、行政審批、信用管理、精品生產、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對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的指導和服務,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條 設區市和縣級廣電行政部門協助省廣播電視局做好轄區內視聽產業集聚區的培育、認定、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建設政策規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二)立足當地實際,開展轄區內視聽產業集聚區培育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做好申請設立、調整變更等工作。
(三)協調行業內外資源,支持轄區內視聽產業集聚區建設,推動重大項目落地,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
(四)協助開展對轄區內視聽產業集聚區發展質效評估工作。
第七條 視聽產業集聚區運營機構在廣電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承擔集聚區建設、運營、管理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集聚區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目標定位、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并推進實施。
(二)制定本集聚區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年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舉措,并推進實施。
(三)制定本集聚區建設方案,推進集聚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功能建設。
(四)建立健全本集聚區運營管理制度,加強運營管理隊伍建設,提升運營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五)制定出臺優惠政策,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為入駐企業和產業項目提供全鏈條、全生命周期服務。
(六)定期分析研判集聚區發展態勢,每季度上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統計數據,每年發布行業發展報告。
(七)規范用好各類財政扶持資金,提升資金使用績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落實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穩定工作責任制,督促區內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九)配合各級廣電行政部門開展集聚區發展質效評估工作。
(十)承接廣電行政部門交辦的與行業發展有關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設立與變更
第八條 申請設立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當有明確的協調機制、運營機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已建立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參與的支持集聚區建設發展的協調機制;擬作為集聚區運營機構的申請單位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正常運轉2年以上。
(二)應當有完整的發展規劃和建設方案。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發展規劃,有明確的主導產業;建設方案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土地、建設、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文物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并切實可行。
(三)應當有較好的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基礎。產業集聚度較高,入駐視聽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有一定數量的骨干視聽企業,視聽產業生態相對完善,對周邊區域和產業鏈上下游輻射帶動能力較強。
(四)應當有較強的產業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空間范圍相對集中并達到一定規模,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良好,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2萬平方米,能為入駐企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投孵化、業務培訓、行業交流等專業服務。
(五)履行社會責任較好。運營機構及區內企業近2年未發生重大意識形態問題、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優先支持設立能夠促進視聽精品作品生產、視聽高新技術研發應用、視聽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等專業型、融合型集聚區。
第九條 申請設立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單位向本級和上級廣電行政部門逐級提出申請意向。
(二)省廣播電視局規劃財務處對提出申請意向的單位組織初步審核和實地考察,提出是否作為產業集聚區培育對象的建議,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三)省廣播電視局規劃財務處對培育對象加強政策指導和跟蹤培育,直至達到設立條件。
(四)對基本達到設立條件的,由申請單位正式提出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省廣播電視局規劃財務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把關。
(五)省廣播電視局規劃財務處會同有關處室組織會商和實地考察,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六)省廣播電視局規劃財務處綜合各方面情況,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提請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同意設立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
(七)將擬設立的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名單在省廣播電視局官方網站上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發文通知申請單位,列入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名錄管理。
第十條 申請設立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并確保真實完整。
(一)設立集聚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設立集聚區名稱、區域空間四至范圍、運營機構法人證照、股權結構、近2年運營狀況和信用狀況、納稅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二)設立集聚區可研報告。內容包括當前入駐視聽企業數量(名錄)、投資和產出規模、創新創優成果、集聚區產業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發展趨勢分析和發展規劃大綱等。
(三)集聚區建設方案。內容包括產業發展定位、分階段建設目標和重點建設任務、配套政策措施等。
(四)設區市和縣(市、區)申請設立的,還須報送當地政府關于支持集聚區建設發展協調機制的文件、當地廣電行政部門的初步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除依本規定外,其他單位不得自行批復和掛牌設立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或類似名稱。
第十二條 經批復設立的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需要變更集聚區名稱、區域空間四至范圍、運營機構等事項的,須報省廣播電視局批復。運營機構法人證照、股權結構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須報省廣播電視局備案。
第四章 質效評估
第十三條 省廣播電視局建立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發展質效評估機制,從產業集聚度、創新創優成果、公共服務能力、社會效益等方面開展年度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發展質效評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產業集聚區運營機構根據要求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二)設區市和縣級廣電行政部門進行審核把關,提出初評意見;
(三)省廣播電視局組織復核,形成評估結果,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四)將評估結果向當地廣電行政部門和集聚區運營機構反饋。
對省管單位作為運營機構的集聚區開展質效評估,由本單位在自評的基礎上,直接報省廣播電視局復核審定。
第十五條 對于發展質效較好的集聚區,省廣播電視局在以下方面予以政策傾斜:
(一)優先安排廣電視聽行業各類改革創新在集聚區進行試點示范。
(二)優先組織集聚區運營機構及區內企業參加各類項目合作、行業交流、品牌推廣、人才培訓等活動。
(三)優先對集聚區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進行財政專項資金扶持。
(四)優先推薦集聚區申報國家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園區(基地)。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文件要求的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對于發展質效較低、問題突出的集聚區,省廣播電視局可以對其運營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指導并督促提升。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省廣播電視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撤銷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移出管理名錄。
(一)集聚區視聽產業發展持續萎縮,未能發揮集聚和輻射作用的;
(二)運營機構未落實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穩定工作責任制,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和后果的;
(三)運營機構內控機制缺失,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或者重大腐敗案件的;
(四)運營機構主動申請退出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名錄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撤銷命名后,其運營機構不得繼續以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名義開展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原認定的江蘇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基地(園區),納入省級視聽產業集聚區名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江蘇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公報PDF版瀏覽、下載:江蘇省廣播電視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產業集聚區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廣電規〔2025〕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