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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動物診療廢棄物
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5-05-13 15:02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號:默認

蘇農規〔2025〕2號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

為規范動物診療廢棄物處置,加強動物診療活動管理,防止動物診療廢棄物傳播疫病和污染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廳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江蘇省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4月3日

 

江蘇省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動物診療廢棄物處置,加強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防止動物診療廢棄物傳播疫病和污染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動物診療廢棄物,是指動物診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廢棄物,不包括動物尸體。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廢棄物的分類收集、運送、貯存及其管理活動。

重大動物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動物診療廢棄物,按照縣級以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診療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建立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動物診療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動物診療廢棄物。

第七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制定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制度,建立貯存、移交臺賬,記錄動物診療廢棄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移交時間、移交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臺賬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第八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從事動物診療廢棄物分類收集、運送、貯存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提高其對動物診療廢棄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并留存記錄。

第九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為本機構從事動物診療廢棄物分類收集、運送、貯存等工作的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及時更換,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根據動物診療廢棄物特性和處置方式對其進行分類管理。動物診療廢棄物分為感染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藥物性廢棄物及化學性廢棄物,動物診療廢棄物分類及收集方法見附表1。

第十一條 鼓勵動物診療機構使用可復用的醫療器械、用品替代一次性醫療器械、用品,實現動物診療廢棄物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收集容器,對動物診療廢棄物進行分類貯存,并做好動物診療廢棄物及其外包裝的消毒。

動物診療廢棄物盛裝不應過滿,轉到暫時貯存場所前,應當進行封口,包裝袋或者容器的封口需緊實、嚴密,并在每個包裝袋或容器上粘貼標簽,內容包括動物診療機構名稱、動物診療廢棄物產生日期、類別和需要的特別說明。病理性廢棄物應當及時進行防腐或冷凍保存。

第十三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設有獨立的動物診療廢棄物暫時貯存場所,配備專用冷藏設備(含冷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必要的防護措施,對場所和設施設備定期消毒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動物診療廢棄物的收運處置原則上采用直收直運模式,由有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或有資質的第三方收集運輸服務機構上門收集,減少動物疫病傳播風險。

直收直運困難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設立區域性動物診療廢棄物貯存點。動物診療機構將動物診療廢棄物運送至區域性貯存點,由有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或有資質的第三方收集運輸服務機構至區域性貯存點收集。

第十五條 區域性貯存點需配備必要儲存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落實專職人員管理,進行相關知識培訓,對場所和設施設備定期消毒并做好動物診療廢棄物交接記錄。區域性貯存點可以依托于動物醫院或第三方建設。

第十六條 動物診療廢棄物貯存時間不得超過30天。

第十七條 轉移動物診療廢棄物時應當填寫動物診療廢棄物轉移聯單(附表2)。記錄內容包括移交單位、類別、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接收單位和經辦人姓名。運輸、處置單位有制式表格或使用電子聯單的可按照其要求填寫。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 

附表:1.動物診療廢棄物分類及收集方法

   2.動物診療廢棄物轉移聯單

(附表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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