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工信規〔2025〕2號
各設區市、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廳各處室(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4月16日
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支持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跟蹤服務,規范項目驗收工作,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9〕74號)、《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4〕3號),結合省工信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事前、事中支持的項目,均須進行項目驗收。招標采購類項目驗收遵照《江蘇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蘇財規〔2024〕7號)執行。
第三條 省工信廳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工信主管部門、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配合做好項目驗收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配合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任務書簽訂和跟蹤服務
第四條 責任處室(具體見《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流程》)代表省工信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任務書中須明確績效目標核心指標。
第五條 任務書由“數字工信”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數字工信”平臺)根據項目申報資料自動生成,經責任處室審核后,由各支持方向項目資金安排牽頭處室(以下簡稱“牽頭處室”)匯總并按程序報審,責任處室在公示無異議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任務書簽訂,由項目承擔單位上傳至“數字工信”平臺。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內于每季度后20日內在“數字工信”平臺上傳項目進展情況,提交半年度(7月20日前)、年度(1月20日前)項目進展總結。
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實施期限到期前6個月,“數字工信”平臺每月提醒項目承擔單位按時完成項目并提交驗收申請,同時提醒責任處室做好跟蹤服務。經審核同意允許延期的項目,由“數字工信”平臺對提醒時間作相應調整。
第三章 驗收依據及內容
第七條 項目驗收依據包括:
(一)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
(二)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時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
(三)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指南)、資金下達文件;
(四)項目任務書;
(五)驗收申請相關材料;
(六)其他與項目有關的資料。
第八條 驗收查驗內容及要求包括:
(一)項目實施內容是否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對招標采購類項目,是否符合合同及相關規定;
(二)項目的主要技術指標、應用目標及其他績效目標等是否達到項目任務書要求;
(三)項目資金是否落實到位、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是否規范;
(四)其他與驗收相關的內容。
第四章 驗收程序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實施期滿后3個月內申請驗收。若提前完成任務目標,可提前申請驗收。
(一)提交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全部任務后,向責任處室提出驗收申請,在“數字工信”平臺填寫《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驗收申請表》,并提交以下驗收資料:
1.驗收資料的真實性承諾書,須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項目承擔單位蓋章。
2.自評價報告。包括項目概況、實施情況、技術和工藝、任務目標和績效完成情況、成果應用及其經濟社會效益、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3.專項審計報告。包括項目資金投入使用情況及發票清單,項目的經濟、技術、質量指標完成情況、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合規性情況、項目預算與實際執行情況的對比表等。
4.相關佐證材料。對任務書中明確要達到的相關任務和指標,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有技術性能指標要求的項目,提供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報告,根據需要提供用戶應用證明材料。有服務任務要求的,提供實際開展服務活動的佐證材料。
5.項目承擔單位近三年內合作的與驗收項目直接關聯的會計師事務所、科研院所等清單。為本項目提供咨詢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名稱和委托費用等信息。
6.涉及安全、環保、消防、生產許可等單項驗收的項目,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需要進行設備招投標的項目,還需提供招投標相關材料。
7.其他與驗收項目相關的材料。
(二)審核驗收申請。責任處室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綜合規劃處開展查重,發現項目存在重復申報事實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收回已撥付資金。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處室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30個工作日內完善并重新提交資料。
(三)組織項目驗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項目,由省工信廳驗收的,責任處室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3個月內完成驗收;經廳黨組同意委托地方工信部門驗收的,由省工信廳出具委托書,地方工信部門接受委托后,應在3個月內完成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省工信廳。項目驗收主要采取實地考察與專家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驗收專家組提出驗收意見,填寫《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項目驗收意見書》并簽字。
第十條 驗收專家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并對出具的項目驗收結論負責。驗收專家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家組由技術、財務專家組成,人數為單數,原則上不少于3人。專家組推選產生組長1人,組長應是被驗收項目所屬領域技術專家。
(二)專家抽取及回避按照《江蘇省制造強省建設專項資金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省工信廳組織項目驗收的經費,在廳機關部門預算中按規定列支。
第五章 驗收結論及應用
第十二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限期整改、不通過三種。
(一)通過。已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實施內容,核心指標達到任務書要求,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合規合理。
(二)限期整改。對未能按質按期完成實施內容的,或核心指標尚未完成的,應在6個月內完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完成的項目投入歸集到項目總投入中)。
(三)不通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項目無法完成核心指標;
2.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3.項目實施期內與項目相關的重大資產違規轉移、轉讓或停用。
第十三條 對限期整改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驗收結論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不能在6個月內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的,或再次驗收未通過的,視為不通過。
第十四條 對通過的項目,由責任處室在1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材料通過“數字工信”平臺推送至項目資金牽頭處室,牽頭處室對驗收材料進行復核。復核無問題的,由牽頭處室按程序報審。復核發現問題的,由責任處室視情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整改,整改達到要求的,由牽頭處室按程序安排資金;達不到要求的,視為不通過。對復核存疑的項目,牽頭處室可按第四章相關規定組織復驗。
對不通過的項目收回已撥付資金。
對攻關類項目,因技術、市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難以完成實施目標無法通過驗收的,由責任處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價,根據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的決算審計報告,經專家評價,符合客觀實際情況且已投入的自有資金達到已下撥專項資金4倍的,由責任處室提出處理建議報牽頭處室,經牽頭處室組織專題會審并按程序報審同意后,不收回已下撥專項資金。制造業創新中心三年建設項目按照《江蘇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南(2025年版)》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對項目實施內容、核心指標和承擔單位進行調整,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在項目實施期內對上述內容進行變更的,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須通過“數字工信”平臺提交正式說明和證明材料,經責任處室審核通過后向牽頭處室進行報備:
1.發生項目承擔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聯合體成員單位等變更事項,但不影響項目任務書約定目標的完成;
2.實際總投入額不變,但項目建設內容、投入額等細項有調整;
3.實際總投入減少額不超過項目任務書約定總投入的10%且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4.實施期延長不超過6個月(含)。
(二)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需通過“數字工信”平臺提交正式變更申請,經責任處室組織會審,牽頭處室復核,按程序報審:
1.因技術進步、市場變化等合理原因,原實施目標不符合技術和市場發展趨勢,需調整實施目標;
2.實際總投入減少超過項目任務書約定或批復總投入的10%、但不超過30%,并且符合項目申報條件;
3.實施期延長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12個月。
項目實施期和總投入額變更原則上只準予一次,超出實施期提交的調整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因技術、市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難以在實施期內完成實施目標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申請終止,申請程序參照第十五條第(二)款。
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或終止的資金安排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實際總投入減少10%(含)以內的不扣減補助資金、10%-30%(不含)的按比例扣減補助資金,超過30%的驗收不通過收回全部資金;
(二)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實施期滿6個月后,每延期一個月扣減計劃補助資金的2%,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算,延期時間以通過驗收的時間(驗收專家組簽字時間)為準計算;
(三)延期超過1年的收回全部補助資金;
(四)最終確認終止的,收回全部補助資金。其中,對攻關類項目,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執行。
第七章 收回資金
第十八條 對需要收回資金的項目,責任處室履行相關程序后將有關情況報牽頭處室,經牽頭處室組織專題會審并按程序報審通過后,由財務審計處商省財政廳有關處室印發收回通知。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收回資金通知后及時將應收回資金上交省財政,責任處室負責配合省財政廳有關處室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完成資金收回。
第八章 監管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跟蹤服務與驗收管理實行容錯糾錯機制,對履行勤勉義務的有關工作人員,免除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與查實,收回已撥付項目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參加驗收的有關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負有保密義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2023年度(含)以前列入預算以及2024年度列入預算且項目實施結束時間在本辦法印發施行前的項目,按照《江蘇省省級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試行)》(蘇工信規〔2020〕6號)進行驗收;對2024年度列入預算申請延期并經審核同意的項目驗收,以延期后的項目結束時間適用相關驗收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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