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產業作為“幸福產業”、綠色產業和朝陽產業,是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能,也是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面。近期火爆“出圈”的“蘇超”,便是體育產業拉動經濟增長、刺激消費以及促進文商體旅融合發展的生動實例。
伴隨體育產業規模持續擴張、業態愈發豐富,如何確保行業規范有序運行,讓市民能夠放心享受優質體育服務,已成為城市治理的重要議題。近日《南京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南京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針對群眾密切關注的預付卡預付費、校外體育培訓、體育賽事組織等問題,進行更為明確的規范,為體育經營活動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
《條例》共20條,著重就強化體育產業發展引領、健全完善監管機制、聚焦難點強化監管、細化體育經營各主體權利義務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條例》提出,南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工作的領導,統籌部署體育發展,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相對于初稿,二審通過的《條例》就體育產業的加強監管和促進發展作了規定。《條例》第六條,從體育品牌培育、體育場地建設、體育活動服務3個層次對體育產業發展予以支持,特別提出支持利用既有建筑空間和空閑土地依法改造建設體育場地設施,進一步激活體育經營要素資源,針對體育市場蓬勃發展態勢,提出加強與其他城市的體育賽事活動交流。
《條例》還就體育經營各主體權利義務進行了細化。《條例》第八條進一步明確,體育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項目或者服務名稱、收費標準,配備必要的救生救護設施和人員,預防和及時制止場所內違法犯罪活動。第九條要求體育經營者應當依法聘用從業人員,加強崗位管理,規范從業人員行為,并對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職業技能提出要求。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有關體育項目經營者、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與《條例》草案相比,二審通過的《條例》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予以規范,突出引導經營者、消費者雙方文明守法、友好協商解決矛盾的導向,并充實內容,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協助化解體育經營糾紛方面的作用。
《條例》還立足資金監管、風險披露兩個方面對體育經營活動中的預付卡制度進行了完善,明確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要求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消費者有關事項并提示預付費風險,強調預收資金專賬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