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點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船舶工業產業政策,促進江蘇船舶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推進建立多種形式融資渠道,規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船舶工業優先扶持的重點企業、重點船型所涉及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是指船舶所有人將建造中的船舶作為擔保物抵押給抵押權人進行融資的行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實現抵押權。
本辦法所指抵押權人包括進出口銀行、商業銀行、大型外貿公司及擔保公司。
第四條 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研究協調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運行過程中的問題;定期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通報省內船舶建造企業船舶建造計劃;研究制訂支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的政策措施;定期向有關部門發布全省船舶工業發展情況及重點船型,引導實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方向;配合有關部門,引導、規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權實現的船舶交易市場。
第五條 省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
第六條 進出口銀行應當執行國家外經貿政策和金融政策,依照本辦法規定為造船企業融資;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管理、技術和資金優勢,為進出口銀行代理運營資金,具備條件的也可以直接為船舶企業提供融資。保險機構應當加大對建造中船舶投保船舶建造險的支持力度,對于投保出口信用險的企業給予扶持。
第二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
第七條 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抵押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列入國家或地方發展規劃,屬于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優質企業;
(二)抵押人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信用等級符合融資機構要求,無不良經營行為;
(三)抵押人具有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船型的業績;
(四)抵押船舶屬于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船型;
(五)抵押船舶的評估應由具有相應資質和融資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承擔,并出具有效的評估報告。
第八條 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抵押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代碼證;
(四)貸款卡;
(五)企業章程;
(六)董事會成員名單和董事會決議;
(七)近3年財務報表和報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和報告。如果企業成立未滿3年,則應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年度財務報表、報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報告;
(八)法定代表人簽字表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表;
(九)融資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資主要程序:
(一)抵押人向融資機構提出申請;
(二)融資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
(三)融資機構予以調查,撰寫調查報告,擬訂融資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融資機構進行內部審查和審批;
(五)抵押人和融資機構簽訂融資合同和抵押合同,辦理融資。
第三章 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
第十條 抵押人向省級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管理機構登記,具備法人資格;
(二)抵押人獨立擁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權;
(三)整體建造的船舶已經處于安放龍骨階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經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評估價值達到船舶合同價的8%以上;
(四)未設定其他船舶抵押權和擔保債權;
(五)無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抵押權的情況。
第十一條 申請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適用于委托他人辦理);
(四)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五)抵押權人具有相應的融資或擔保能力的證明文件;
(六)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文件;
(七)船舶訂造人明示同意設立船舶抵押權的書面證明文件;
(八)省級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船舶建造進度證明文件;
(九)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十)建造中船舶價值評估報告;
(十一)船舶建造保險文件;
(十二)被抵押的船舶龍骨或分段、設備及其他構件的照片;
(十三)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申請,海事管理機構予以受理,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后,抵押人應將船舶抵押及抵押權登記情況及時報建造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并定期報告被抵押傳播的建造進度
第十四條 設置抵押權的傳播在交船前,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注銷手續,主債權在交船前滅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即使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注銷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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