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價農〔2015〕310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涉農價格和收費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要求,結合近年來國家和省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變動情況,我們對2009年公布的《江蘇省主要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目錄》(蘇價農〔2009〕398號)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規范。現將清理后的《江蘇省主要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目錄》(以下簡稱《公示目錄》)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示目錄》中的涉農價格和收費項目是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批準的主要涉及農民日常生產和生活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公益性服務價格,截止2015年10月30日。《公示目錄》中所涉及優惠、減免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今后,凡國家和省取消、降低或調整的收費項目及標準,由省物價局通過門戶網站及時公布,各地及時更新。
二、各省轄市應會同縣(市、區)價格部門在省公布的《公示目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對本級批準的價格和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同時編制本地區的主要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目錄,取消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規范收費行為,做到所列入《公示目錄》中的項目和標準必須合法、有效。凡未經省以上有權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一律取消。
三、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使《公示目錄》真正起到讓廣大農民群眾“看得清,讀得懂,用得上”的作用。在鄉鎮和行政村公示時,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強化責任意識,抓好本單位的價格和收費公示工作,真正做到不漏一個窗口,不漏一個點,不漏一個角。有條件的縣(市、區),也可以公示到自然村。
四、各地要認真做好《公示目錄》在本轄區內的公示工作,將清理好的《公示目錄》及時向農民公布。《公示目錄》公布后,各地要加強價費政策宣傳,強化公示監督檢查,提高公示工作的知曉度,以增強廣大農民群眾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知情權、維護權和監督權的意識。同時,各省轄市應將具體公布情況于11月底以書面形式上報省局農價處。
五、本《公示目錄》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原《江蘇省主要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目錄》(蘇價農〔2009〕398號)廢止。
江蘇省物價局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