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政辦發〔2016〕10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30日
江蘇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意見
省水利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國土資源廳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第471號令)、《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水利工程建設實際,現對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線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參與實物調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實物調查成果和移民安置方案簽署確認意見。
二、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技術標準合理規劃項目建設用地。
三、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做好征地拆遷和安置的相關工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職責規定做好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報批工作。交通、電力、通信等專業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及技術要求承擔遷建方案編制及遷建實施相關工作。工程建設單位及時提供有關技術文件等資料,并會同工程沿線地方政府全面準確實施實物調查,調查成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公示、認可等程序。
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費用按以下標準由省級一次核定到工程沿線各地,各地實際補償應依據國家、省及當地政府制訂的有關標準執行。如當地執行標準高于以下標準,高出部分由地方承擔。
(一)征(占)地費用。
1.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及有關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執行。國家及省重大水利工程涉及永久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如通過市場交易平臺競買耕地指標解決,相關費用可按照上年交易平臺均價列入工程投資,待批復初步設計時據實調整計列。國家及省重大水利工程以社會保障方式進行移民安置的建設項目,應將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執行標準計列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2.使用國有土地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中農用地的補償可按不高于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同類土地的標準予以補償;建設用地根據其取得方式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補償;未利用地不予補償。使用國有養殖水域,按《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國有漁業水域占用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74號)相關規定執行。
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臨時占地主要分為以下類型:棄土棄渣區、取土區及施工臨時用地。臨時占地補償標準(含復墾補助費)按附件1執行。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用。
1.青苗及林木補償標準。耕地及蔬菜地青苗補償、林木、魚塘補償標準按附件2執行。
2.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居民房屋按照重置價給予補償。省按框架房每平方1000-1200元(蘇北、蘇中、蘇南分別取小、中、大值,下同),磚混房每平方800-1000元,磚木房每平方700-900元,簡易房每平方200-400元,房屋裝修每平方200-300元標準統一計列。房屋裝修補償計算基數為房屋總面積,簡易房不計裝修。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工程沿線的設區市、縣(市、區)相關規定執行。其他零星附著物補償標準按附件3執行。
3.居民搬遷補助標準。房屋搬遷補助標準為每平方20元,搬遷過渡期補助標準為每人1500元。
4.房屋遷建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補償標準。集中安置區安置用地補償按征收土地標準執行。內部基礎設施補償標準按照安置區規模按每人6000-9000元控制,規模小的取高限、規模大的取低限。外部基礎設施按具體設計據實計列。安置于地方統一規劃安置區的按每人12000元計列基礎設施補助(不包括安置用地補償)。
5.企業處理補償費用。遷建用地補償按征收土地標準執行。企業房屋補償,一般生產廠房按每平方1300元、特殊類型廠房按重置價測算,非生產廠房參照農村居民房屋補償標準;設施設備損失及停產損失補償,按損失程度合理確定;企業處理搬遷補助,根據企業房屋面積,按每平方30元計列,特殊設施設備搬遷按相關規定測算或評估計列。企業規模較大、行業特殊的,必要時應進行評估。
6.電力、通信、交通等專業項目處理補償費用由各專業部門按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進行規劃設計,根據各專業項目行業標準要求編制的投資確定。
(三)有關稅費。
征地涉及有關稅費按國家及省現行相關政策規定計列。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小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六、本意見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附件:1.臨時占地補償標準
2.青苗及林木補償標準
3.其他零星附著物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