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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8-07-09 15:33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蘇價規〔2018〕3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加強對政府制定價格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管,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以及《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規定,我局對《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

 

                      江蘇省物價局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江蘇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制定價格商品和服務的成本監管,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企業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以及《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等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適用于江蘇省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商品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成本監審(以下簡稱成本監審)。

第三條 核定定價成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定價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第四條 核定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專項成本審計報告,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等會計資料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將經營者財務會計成本(以下簡稱經營者成本)合理歸集核算為定價成本。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對生產經營同種商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的所有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同一區域內經營者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的經營者作為樣本點,通過匯總平均核定定價成本。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六條 經營者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相關企業會計制度的,定價成本由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及附加構成:

(一)生產成本包括原輔材料、燃料動力、備品備件、職工薪酬等直接支出,以及不能直接計入但必須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的各種間接費用。

(二)銷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固定資產修理費和折舊費等。

(三)管理費用包括管理部門的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水電費、取暖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技術開發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及其他管理費用。

(四)財務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及相關手續費等。

(五)稅金及附加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第七條 經營者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定價成本由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構成:

(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經營者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比較單一,可以將相關費用全部歸集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進行核算;如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種類較多,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按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

(二)管理費用包括董事會(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險費、離退休人員工資及補助,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三)籌資費用是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財務費用。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舉辦募款活動費、準備、印刷和發放募款宣傳資料費以及其他與募款或者爭取捐贈資產有關的費用。

第八條 經營者執行行政事業會計制度的,定價成本由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構成。

第九條 定價成本為商品或服務的單位成本,以人民幣元為計價單位,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三章 主要成本指標及審核標準

 

第十條 核定定價成本應當對經營者成本核算方法的合理性,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確定成本監審的重點環節。

第十一條 在崗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個會計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在崗職工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資性津貼和補貼以及其他工資。

第十二條 在崗職工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且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本單位支付各項工資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以及上述人員中由于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本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在崗職工不包括:

(一)本單位使用且由本單位直接支付工資(勞務費)的勞務派遣人員;

(二)本單位因勞務外包而使用的人員。

第十三條 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

第十四條 在崗職工人數變動較大的,應計算年平均數,不得用年末數替代在崗職工人數。

第十五條 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統計部門未公布該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其他口徑核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對工資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六條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經營者實繳基數確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七條 原材料、燃料和動力的單位產品消耗數量、損耗率等主要技術指標,應當按照有關消耗定額或者損耗率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定,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參照可比經營者平均水平確定。同行業內各經營者之間技術指標不可比的,應當考慮經營者實際情況和區域差異等因素,并參照經營者歷史水平合理核定。

經營者外購、自制的原材料、燃料等存貨應當根據經營者庫存商品明細賬計算實際平均成本;對進貨價格明顯偏高的,應當按照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確定。

第十八條 業務招待費據實核定。經營者為企業性質的,最高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經營者為行政事業性質的,最高不得超過審核后當年“商品和服務支出”扣除“公務接待費和維修費”余額的2%。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運輸等行業可以采用工作量折舊法)。折舊年限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設計使用年限和行業規范,并考慮資產使用狀況合理核定。經營者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明顯低于實際使用年限,成本監審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年限調整折舊年限。殘值率一般按3%-5%計算。行業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折舊年限按照《定價成本監審專門技術規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攤計入年度費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專利權等其他無形資產,按照受益年限分攤,沒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攤。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的原值,參照合理規模,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核定。按照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根據有關部門認定的固定資產價值核定。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

第二十二條 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如政府明文規定允許特許經營權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攤銷,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攤銷。

實行特許經營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無償移交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高不超過特許經營期;

(二)特許經營期滿后資產有償轉讓的,按第十九條規定確定折舊年限。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獲得的與被監審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購買固定資產的,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按照本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審核;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四條 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中,除職工工資、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和業務招待費等按本通則有關規定審核外,其他費用原則上按照行業財務制度和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據實核定,有關價格管理辦法對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比例或比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財務費用中貸款利息支出應當根據實際貸款額及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核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年利率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核定。

經營者向關聯方支付的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2倍的利息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經營者向個人的借款利息,應根據借款合同、利息費用支付憑證、個人收取利息開具的正式稅務發票進行審核,但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基準利率1.2倍。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下同)和貸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下同)同時存在的,計入定價成本的財務費用區別下列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一)對外投資額大于貸款額的,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二)對外投資額小于貸款額的,應將貸款額扣除對外投資額后的凈額作為計算財務費用的依據,并根據收入比分配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七條 自有資本金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最低資本金比例按《國務院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即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貸款總額超過投資總額80%的,按投資總額的80%核定貸款利息。貸款總額沒有達到80%的,據實核定,不得核增。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生產經營多種商品(產品)、服務或有多個收費項目的,應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攤共同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其他業務成本應當單獨核算,不計入監審商品或服務成本。其他業務與主營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者統一支付費用,依托主營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主營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一定比例沖減總成本。該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員數量比、商品或服務數量比、資產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三十條 成本監審報告應當披露經營者的財務狀況。

財務狀況包括年末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權益,監審年度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監審商品或服務的產量、銷售量和銷售收入。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二)與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監審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過程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五)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七)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以及壟斷性行業的各類廣告費;

(八)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增加成本或減少收入的,應當按公允價格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通則未作明確說明的其他費用或支出,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四條 本通則由江蘇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通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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