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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6-08-24 15:43 字體:[ ]

蘇政辦發〔2016〕8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我省是農民工就業大省,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事關民生共享與社會和諧。多年來,我省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出臺政策措施,注重預警防范,創新維權載體,實行聯動懲戒,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這一問題還未得到根本解決,部分行業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資問題仍較突出,治理任務依然繁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并自覺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著力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加大懲處力度,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邁上新臺階,建設新江蘇”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全面落實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船舶修造等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加快建立源頭預防、動態監管、高效處置、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動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全面覆蓋、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實現我省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

  ——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更加規范。企業與農民工依法訂立、履行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嚴格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銀行按月代發工資等制度,建立涵蓋農民工身份、考勤、工資等基礎信息的管理系統。

  ——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機制更加完善。健全工資支付預警監測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欠薪隱患得到及時發現和預警防范。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并將范圍逐步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加強工程建設領域資金監管,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農民工權益維護更加高效便捷。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提升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平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平臺和各級工會組織維權效能,加大農民工法律援助力度。全面建立應急周轉金制度。完善多部門聯合的欠薪問題治理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力度。

  二、重點任務

  (三)全面實行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堅持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下同)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先辦理實名制用工管理登記手續后開工工程項目,建立涵蓋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的勞動計酬手冊,逐步建立全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務平臺。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和勞務企業,下同)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人員)的工資發放情況,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業應依法招聘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約定工資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當按月向職工提供工資清單,并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對未按規定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工程建設領域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其情節輕重,采取通報、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懲戒,并與信用評價、評優評先、市場準入、招投標等掛鉤。

  (四)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推動農民工工資(勞務費)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將專用賬戶列入工程項目開工報建內容,向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開戶銀行負責專用賬戶的日常監管,在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時,及時向備案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基礎、主體和裝修三個施工階段開工前,按照工程價款一定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按月將農民工工資款撥付到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分包企業按月向施工總承包企業報送勞動考勤、工資支付憑證等材料,作為其撥付農民工工資款的依據。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要嚴格落實專用賬戶管理規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農民工工資資金撥付和專用賬戶的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到位、專款專用。

  (五)推行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企業應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于每月月底前將工資支付表送銀行,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鼓勵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對工期不足1個月的短期或臨時性用工,可以現金方式支付,并做好書面記錄,在工期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結清。對不落實銀行按月代發農民工工資規定的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督促企業依法支付工資。

  (六)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應急周轉金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將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作為建設項目開工的必要條件。探索建立小微型制造企業、船舶修造企業和租賃型企業等易發生工資拖欠問題行業工資保證金制度。制定和完善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明確收繳部門、繳納比例、動用標準和返還程序等。建立與用人單位信用等級掛鉤的工資保證金差別化繳存辦法,對省內注冊且兩年內未發生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探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資保證金,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應急周轉金,欠薪案件高發地區要適當增加規模,動用應急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后要及時補足,確保足額儲備。規范應急周轉金使用,明確資金額度、動用條件、批準程序和追回責任,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七)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應相互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并根據不同的信用等級實行差別化管理,對有不良記錄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提高擔保額度。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各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關于工程價款結算的期限規定,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加快培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鼓勵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以及屬地行業監管部門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八)強化農民工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主體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因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討薪發生群體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拖欠工程款單位的責任。

  (九)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監管。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通過信息化手段構建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網絡,動態掌握轄區內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并開展經常性監督。對發生過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申報,對欠薪金額較大、涉及人數較多或存在群體性事件隱患的企業,列入省級重點監控范圍,由相關部門聯合督辦、限時清償。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建立和完善農民工欠薪預警系統,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和比對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以及重點企業進行督促檢查,做好隱患排查和預警防范工作。

  (十)依法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加大工資支付監察執法力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聯動舉報投訴平臺,實行舉報投訴全省聯動受理,保障執法力量、經費和裝備,提升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效能。加強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平臺作用,開通農民工工資爭議維權“綠色通道”,做到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集體勞動爭議或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實行立案、調解、裁決的全過程逐級報告制度。健全多部門聯合接待、受理和處理工作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信息共享、案件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建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機制,推動完善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和人民法院及時財產保全制度。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健全應急聯合處置機制,妥善處置農民工欠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十一)完善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信用信息互認共享機制,將經核實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信息納入人民銀行相關信用信息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信用信息平臺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并逐步實現相關部門系統信息的自動提取與推送、實時歸集和共享。建立健全欠薪失信行為聯動懲戒機制,實施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予以公布,并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三、保障措施

  (十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總責,并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抓好形勢研判、政策完善和措施落實工作。建立定期督查檢查制度,每年10月至次年春節前對工資拖欠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地區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重點督查。健全問責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處置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建立約談機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嚴重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約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并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

  (十三)強化部門協調配合。健全省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調整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綜治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省總工會、省信用辦。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督促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等制度,督辦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綜治部門要將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內容。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依法查處以討要工資名義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和督促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依法追討欠薪開辟“綠色通道”,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指導和督促各金融機構加強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的監管。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做好拖欠工資問題查處和爭議調解工作。信用管理部門要推進企業拖欠工資信息交換共享、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的實施以及聯動懲戒機制的建立。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十四)加強法治建設和宣傳。推動修訂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地方性法規,強化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保障。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引導作用,開展經常性與集中性、普及性與針對性相結合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維權知識宣傳活動,依法公布拖欠農民工工資典型違法案件,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勞動者理性維權。對重點行業企業,積極開展送法上門宣講、組織法律培訓等活動。深化農民工“學法活動周”教育。對媒體披露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線索,有關部門要主動介入,依法調查處理,客觀公正發布有關信息。充分利用互聯網、微博、微信等現代傳媒手段,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營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任務分工(2016-2020年)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2日    


蘇政辦發85附件-1.doc
蘇政辦發85附件-2.doc
蘇政辦發85附件-3.doc
蘇政辦發85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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