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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5-03-26 09:20 字體:[ ]

  蘇建規字〔2014〕3號

各省轄市建設局(委),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及專家庫的管理,規范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廳制定了《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12月31日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的管理,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專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經濟及管理等方面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并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聘用從事評標等相關工作的人員。

  由上述人員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省評標專家庫”)。省評標專家庫由各市、縣(市、區)分庫組成,評標專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進入各市、縣(市、區)分庫。

  第三條 本省評標專家的認定、動態考核及專家庫的組建、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部門。省招投標監管機構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具體負責省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評標專家的資格審查和選聘,指導和監督全省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市、縣(市、區)評標專家分庫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處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招投標監管機構負責本地區評標專家分庫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申報評標專家的資格初審、推薦和評標專家分庫的日常維護管理;

  (二)負責監督評標專家的抽取、確定;

  (三)負責本地區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處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12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聘用單位信息發生變化,或者個人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個人信息;

  (六)參加招投標監管機構組織的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評標專家庫的建立

  第八條 全省建立統一的“評委管理系統”。評標專家的申報、資格審查與管理通過“評委管理系統”進行,評標專家及評標專家庫的相關信息通過系統交換、更新和資源共享。

  第九條 省評標專家庫專業按照《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見附件1)設置。

  申請人申報的專業數量,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不超過9個專業,高級職稱的不超過7個專業,中級職稱的不超過5個專業。

  申請人申報的專業應與本人所學專業、工作經歷或者執業范圍等相符合,且應當提供證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相關材料。所申報的專業兩次被省招投標監管機構審查退回的,一年內不能重新申報。審查通過的專業3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條 申請人申報評標專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登錄“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評委管理系統”進行申報;

  (二)各市、縣(市、區)招投標監管機構登錄“評委管理系統”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省招投標監管機構對各地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查;

  (三)設區的市招投標監管機構組織對本地區資格審查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培訓考核;

  (四)經考核合格的申請人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聘為評標專家,聘期為3年;

  (五)受聘的評標專家登錄“評委管理系統”,自行打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作的評標專家聘書。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在聘期內應參加所在地招投標監管機構組織的不少于12個學時的培訓和考核,聘期屆滿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請續聘。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分為普通評標專家和資深評標專家(資格條件見附件2)。

  第十三條 已受聘的評標專家可以申請應急評標專家,并應當在規定時間(一般為半小時)內抵達評標現場。

  第十四條 招投標監管機構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不得申報評標專家。

  第三章 評標專家庫的使用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由招標人在評標當天通過隨機抽取和語音通知系統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通知,特殊情況可以提前半天抽取通知;遠程異地評標項目提前1天通過“省招投標監管系統”遠程評標協調系統抽取、通知評標專家。抽取結果由招標人和監管人員簽字后歸入評標資料檔案(含電子檔案)予以保存。評標專家名單在評標開始時方可打印。

  招投標監管機構應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抽取和通知的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隨機抽取所需專業的評標專家人數應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數的3倍。如果本地符合要求的評標專家人數不足需要抽取人數的3倍時,應當通過“省招投標監管系統”遠程評標協調系統補充抽取異地評標專家,遠程異地評標。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參加評標的,應當及時通過“評委管理系統”申請暫停評標。

  評標專家在確認參加評標后不能參加評標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管理部門請假。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應急評標專家:

  (一)評標專家現場回避或者已抽取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導致原定評標專家人數不足的;

  (二)發生其它特殊情況需要補充抽取評標專家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資深評標專家:

  (一)大型工程、技術要求復雜工程的評標;

  (二)對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爭議等問題進行咨詢;

  (三)對評標結果進行后評估;

  (四)其他招標項目的評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工作量向評標專家支付評審費。資格預審評審費標準為4小時以內200-500元/人次;評標評審費標準為4小時以內300-600元/人次;遠程評標項目評審費為4小時以內500元/人;超過4小時每小時增加100元。設計專業和全部使用資深評標專家的評審費可以上浮50%-100%。對評審時間超過一天,或者在休息日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評審費。

  除遠程評標項目外,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評審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評審費標準。國家、省物價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評標專家的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考核實行“一標一評”的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考核在評標專家每次完成資格預審或者評標(以下簡稱“評標”)工作后由項目監管人員進行現場考核計分。如因投訴等情況經調查證實,由于評標專家自身原因影響評審結果公正的,應當追加計分。遠程異地評標項目的副場評標專家考核由主場的項目監管人員與副場的現場管理人員共同考核計分。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發生以下情況的,每次扣3分。

  (一)參加評標遲到的;

  (二)在電子評標過程中因不能熟練操作計算機而影響正常評標的;

  (三)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或者不完整,未及時修改完善或者補充的。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發生以下情況的,每次扣5分。

  (一)未攜帶有效CA數字證書參加評標活動的;

  (二)評審前不能認真閱讀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文件的;

  (三)在評審過程中做與評審無關事情的;

  (四)評審過程中催促其他評委評審的;

  (五)一年內累計2次發生評標專家的打分與其他評標專家的平均分正負偏離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書面合理說明的;

  (六)一年內累計12次拒絕參加評標的(包括電話無人接聽、直接掛機的)。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專家發生以下情況的,每次扣10分。

  (一)確認參加評標后不參加評標,且未請假或者未在評標開始時間半小時前請假的;

  (二)將個人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的;

  (三)未經評標現場監管人員或者見證人員許可,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離開評標區或者早退的;

  (四)一年內累計4次發生評標專家的打分與其他評標專家的平均分正負偏離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書面合理說明的;

  (五)將有關評標材料攜帶出評標現場的;

  (六)未認真填寫或者未完整提交評審報告,或者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簽章)且無書面陳述理由的;

  (七)對按照規定發放的評審費不滿,且有過激言行的;

  (八)在評標過程中因評標專家個人操作失誤導致評標結果改變,或者因評標專家個人原因導致兩次及以上評標復議的;

  (九)無故拒絕參加復議的;

  (十)其他不服從評標現場監督與工作人員管理的。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發生以下情況的,每次扣20分。

  (一)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或者資格審查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評審,導致中標結果改變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發表誘導性意見、授意其他評標專家給特定投標人進行傾向性打分的;

  (五)委托他人代替評標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評審報告上簽字(簽章)的;

  (六)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做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影響公正評標的;

  (七)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評標專家發生以下情況的,予以加分獎勵。

  (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評標情況進行調查的,加3分;

  (二)向當地招投標監管機構書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加5分;

  (三)主動向招投標監管機構反映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且被查證屬實的,加10分。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在一個計分周期內累計扣滿15分的,暫停3個月評標資格;累計扣滿20分的,暫停6個月評標資格;累計暫停9個月及以上的,自暫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續聘評標專家資格;一次被扣20分的,暫停12個月評標資格或者視情節依法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普通評標專家被暫停6個月及以上評標資格的,三年內不得申報資深評標專家;資深評標專家被暫停6個月及以上評標資格的,應降為普通評標專家且三年內不得晉升。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者其他好處,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取消其評標專家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計分項有效期為一年,自計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滿后該項計分歸零。計分后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被暫停的,暫停期滿后各項計分(含加分項)歸零。計分周期內獎勵加分可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扣分實時沖抵。

  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一次被扣10分、20分和獎勵加分的,由項目監管人員和或者負責評標專家管理的工作人員計分后,經招投標監管機構審核后計分生效。

  第三十一條 考核計分應實時同步至省“評委管理系統”,并實時通過短信告知評標專家,評標專家對計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計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評委管理系統”向屬地招投標監管機構提出申訴,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結果無異議的計分時間從被計分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條 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每季度或者半年公布被暫停評標專家名單;設區的市招投標監管機構每年應對本地評標專家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和總結,并通報考核及管理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稱大型工程、技術要求復雜工程,執行《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貫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意見》(蘇建規字〔2013〕4號)附件1中的標準。

  本辦法附件二中所稱中型及以上工程,執行《民用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類表》中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 評標專家出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列為失信行為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施失信懲戒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名冊管理辦法》(蘇建招〔2006〕240號)同時廢止。

  附件                                              評標專家資格條件   

  一、普通評標專家條件

  (一)熟悉國家、省以及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二)能夠熟練操作計算機;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職業道德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

  (六)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擔任過3項及以上工程建設或者施工技術、經濟負責人或者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在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應用以及解決工程建設技術難題方面成效顯著。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或者取得工程類中級職稱滿5年并具有國家注冊的建造師、城市規劃師、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備工程師等執業資格;或者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15年,取得工程類中級職稱滿8年。

  申報勘察設計專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從事勘察設計工作滿10年,作為項目負責人或者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的中型及以上工程項目不少于3項。已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專業應具有相應專業的注冊執業資格(其中建筑、結構專業應分別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并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或者取得工程類中級職稱滿5年,其他勘察設計專業應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二、資深評標專家條件

  資深評標專家除應滿足普通評標專家(一)至(四)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一般應有8年以上評標專家工作經歷且考核優良(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適當放寬);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標工作,年齡在70周歲以下(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的年齡不受限制);

  凡評標專家年齡超過65周歲的評標專家,本人應當向屬地招投標監管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對本人的身體狀況、專業能力等方面進行說明,經屬地招投標監管機構初審合格后予以推薦同意后申報。

  (三)具有工程類正高級職稱,或者工程類高級職稱滿五年并取得國家注冊的建造師、城市規劃師、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備工程師等執業資格,有大型工程或者技術特別復雜工程建設及管理的經歷,擔任過2項及以上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或者施工技術、經濟負責人或者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在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應用以及解決重大工程建設技術難題方面成效顯著,或者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獎項的前5位人員。

  申報勘察設計專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獲得省級及以上勘察設計大師稱號,或者具有工程類正高級職稱(高校人員取得高級職稱滿5年),已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專業應具有相應專業的注冊執業資格,其中建筑、結構專業應分別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

  2.自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含研究生就讀時間)20年以上;

  3.在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應用以及解決重大工程建設技術難題方面成效顯著,作為項目負責人或者專業技術負責人至少獲得過一項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二等獎以上獎項,其中建筑專業人員完成的民用建筑項目須為項目負責人。


蘇建規字3號附表-1.doc
蘇建規字3號附表-2.doc
蘇建規字3號附表-3.doc
蘇建規字3號附表-4.doc
蘇建規字3號附表-5.doc
蘇建規字3號附表-6.doc
蘇建規字3號附表-7.doc
蘇建規字3號附表-8.doc
蘇建規字3號附表-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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